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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60103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水务局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1日

武定县水务局行政处罚事项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期限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开采地下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武定县水务局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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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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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武定县水务局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资金未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任:腾冲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武定县水务局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武定县水务局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武定县水务局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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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武定县水务局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武定县水务局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武定县水务局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武定县水务局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武定县水务局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武定县水务局 对浸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武定县水务局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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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武定县水务局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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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武定县水务局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认可(调查时应由2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重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武定县水务局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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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武定县水务局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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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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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武定县水务局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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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武定县水务局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第八条监测管理“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监测成果的核实,对瞒报、漏报、编造数据的生产建设单位和监测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严重的监测机构和个人,可向我部建议要求监测机构限期整改、注销监测人员上岗证书。”2、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云水保〔2011〕1号)第三条“对瞒报、漏报、编造数据,不按监测设计开展监测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和1年内未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将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提出降级或吊销资格证书的建议。”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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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1、立案阶段责任:腾冲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腾冲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腾冲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腾冲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腾冲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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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 武定县水务局 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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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武定县水务局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武定县水务局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 武定县水务局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 武定县水务局 对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武定县水务局 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大江河、湖泊上建筑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2、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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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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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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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 武定县水务局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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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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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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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腾冲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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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 武定县水务局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加盟店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加盟店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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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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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 武定县水务局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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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 武定县水务局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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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 武定县水务局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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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 武定县水务局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抗旱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禁止抢水、偷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禁止破坏抗旱工程设施。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下正的,对单位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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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 武定县水务局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武定县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武定县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武定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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