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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60105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1日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股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复核。

3.复核阶段责任:政策法规股根据业务股室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一)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二)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股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复核。

3.复核阶段责任:政策法规股根据业务股室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股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复核。

3.复核阶段责任:政策法规股根据业务股室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股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复核。

3.复核阶段责任:政策法规股根据业务股室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有关业务股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股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复核。

3.复核阶段责任:政策法规股根据业务股室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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