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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60105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1日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出版物含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内容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出版物含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内容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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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出版物含有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出版物含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内容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出版物含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内容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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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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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外国人违反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十九条:国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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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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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违反《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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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 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未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13.未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1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651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日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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