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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武定县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2-1123004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解读《武定县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


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现将《武定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车位(车库)的物权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理解与适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应当依据合同规定。通过出售和附赠取得车库车位的,所用权归属于业主;车库车位出租的,所用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确定出售和附赠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进行物权登记,在转移专有权时,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跟随建筑物的权属一并转移,须单独进行转让或者不转让。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地下空间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三、《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对地下空间产权登记的规定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要从优化土地资源使用及利于城市防空防灾、促进经济发展和方便群众生活等要求出发,依法有序推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同时做好与地面设施的衔接。

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应当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结建的地下空间面积一般不小于建筑底层面积的50%;鼓励多渠道对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投资、运营和管理,使用单位缴纳费用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依据不同的用途,采取划拨和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下土地使用权只限于规划许可的开发利用深度。

单独供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属于经营性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并注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地下工程项目整体划拨或出让的,地表用途可与地下用途一致。

第十二条结建地下空间的地下建(构)筑物,初始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可依法分割转让给合法权益人(人民防空工程除外)。

单建地下空间的地下建(构)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地下权)。具体登记时,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备注栏、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土地证书记事栏中注明地下权及相应的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利用现状等。地下权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

地下建(构)筑物确权登记必须具备相应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地下工程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测绘报告等材料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建(构)筑物产权登记。单独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涉及多层的应分层登记办理;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等。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凭土地使用证、规划报建及验收等权属来源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但不得改变规划设计用途;属于人民防空工作的,经营、租赁须取得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但不得转让、出售。

原文: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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