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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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2-1213001 公文目录:利企惠民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楚政通〔2022〕22号 主  题  词: 标      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3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上市,促进一批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迅速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发〈楚雄州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暂行)〉 的通知》(楚办字〔2017〕2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内的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 分为上市储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4类企业。

上市储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 等政策条件;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 发展能力;最近一期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近3年 无重大违法行为;按时、依法、足额纳税,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 一定影响力;管理层和核心股东较为稳定,公司治理较为规范; 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且有上市意愿和初步上市计划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在进行股改,并与券 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上市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 导状态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通过云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 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州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三条 为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渠道上市融资,本办法除支持

企业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外,还支持海外上市。

第四条 鼓励州内外资金投资州内拟上市公司,助推州内企 业上市。

(一)对于州内外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的股权投 资企业投资于我州拟上市公司,公司上市后股权投资企业取得的 分红收入,缴纳所得税的州内留成部分,在5年内(含5年) 由受 益财政全额补贴该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在股东间的分 红,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在5年内(含5年) 由 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给股东。

(二) 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以后 ,在5年内(含5年) 州内外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减持股份产生 的收益,缴纳的所得税州内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照60%的比 例补贴给减持股权的投资企业。

第五条 在土地、林地使用上对拟上市企业予以支持。

(一)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如不改变用地性质, 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入财政专户后,按照其 数额的20%—50%补贴给企业,作为政府支持企业的生产建设资 金。

(二) 企业上市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 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及时报批,保障企业用地。

第六条 州内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 置给拟上市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募投项目;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 前需要完成的投资项目和用于上市募集资金的募投项目,优先给 予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优先给予办理项目有关备案、规划、安

全、环保、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鼓励支持州、县市国有或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投资基金、平台(投资或运营) 公司以入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动产或不动产、无形资产(包含且不限于土 地、知识产权等) 等资产以在被投资企业正式上市前设定最高不 超过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固定回报的方式投资注入州内已经在云 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以及有意愿重组 上市的省级(含) 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企业和有意愿 上市挂牌的企业,并通过孵化企业上市依法获得投资回报;鼓励 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楚雄高新区采用拆(搬) 迁预补偿、资产 置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帮助已经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以及有意愿重组上市的省级 (含) 以上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企业进行搬迁技改和投资发展,快速形 成上市条件。

第八条 州上市办、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保监分局 主动协调各金融机构给予拟上市企业金融支持;州国有资本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州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优先给予拟上市企 业过桥资金和其他融资支持;州融资担保公司重点给予拟上市企 业融资担保支持;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科技局、州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优 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项目补助资金, 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和产业龙 头企业等。

第九条 州上市办会同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税

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 检察院、州法院等有关部门为企业上市工作提供主动服务,就企 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环保、税务、土地、林地、诉讼纠纷等问题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提前报州人民 政府;涉及行政审批的要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一事一议开辟“绿 色通道”。

第十条 州委宣传部、州广电局要充分发挥本地电视、报纸、 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企业在上 市过程中出现影响企业上市的负面新闻。州委网信办要充分发挥 网络监管部门的信息监管优势,进一步落实网络舆情监管部门责 任,及时处理拟上市企业的负面舆论,营造我州企业上市良好舆 论氛围。

第十一条 对企业到主板上市(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 港交所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前期发生的费用 由州财政按照首家2000万元,之后1500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奖励 资金分3个关键节点兑现:

关键节点一:股改和上市辅导结束,申报材料已报云南省证 监局,并已通过云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补助30%;

关键节点二: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发行申请文件的奖励补 助50%;

关键节点三:剩余的20%在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我州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 板”)挂牌成功后,由州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三条 我州企业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由

州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外地优质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楚雄州 且满一年的,由州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连续3年净资产为负数(亏损),或连续3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股票面值,有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不享受 此项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成功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入我州境内的,从上 市成功次年起5年内,企业缴纳税收的州内留成部分,每年由受 益财政按照相应比例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下, 奖励州内留成部分的8%;年纳税1000万元至 2500万元(含2500万元),奖励州内留成部分的10%;年纳税2500万元以上,奖励州内留成部分的12%。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州上市办提出享受鼓励政策 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州上市办会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一) 申请企业境内上市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 营业执照、云南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受理证明材料、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材料、基本存 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 二) 申请企业境外上市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 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类似文件、境外上市证明材料、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 三 ) 申请企业挂牌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 执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证明材料、云南省股权

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 四)申请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 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州的证明材料、5年 内不迁出的承诺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 五)如国家政策调整,部分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依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4份, 同时提供电子 扫描文件。提供文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八条 州上市办、州金融办会同州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 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州上市办按照州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 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 报告报州财政局;督促相关县市对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 理,拟定具体绩效目标,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 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州上市办。州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评价基 础上适时开展绩效再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改进预算管理和安 排年度预算资金相衔接,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 不得弄虚作假 ,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 金的, 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信息报送信用平 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拟上市企业应向州上市办提交上市工作计划 报告,并作出上市书面承诺,经州上市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上 述鼓励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上市补助约束机制,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 市步伐、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州、将注册地或主要生产 基地迁移州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上述鼓励和扶持政策,已按 照本办法享受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要及时退还州内对应各级财 政。对弄虚作假,套取上市补助资金的,取消各种政策扶持及评 优评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除适用州内企业IPO上市外, 已上 市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基地迁移州内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楚雄高新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5日出 台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 上市办法(暂行) 的通知》(楚政通〔2017〕100号) 同时废止。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楚政通〔2022〕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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