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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0303008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1日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3〕2号 主  题  词:武定县 政府 工作规则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武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2月21日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州党委政府和县委工作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诚信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做到政治要强、工作要强、作风要强、纪律要强。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持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持对党绝对忠诚,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 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县长既要按照职责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副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副县长交办事项,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县长外出和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部门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县委部署要求,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按照批准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三个定位”目标方向,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协同发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3815”战略发展目标,建设“昆攀后花园·绿美卫星城”,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强边固防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武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强化政府执行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严禁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定不移推进市场化、产业化、法治化、生态化、国际化进程,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开放经济、园区经济,推进绿色驱动发展强县、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强县、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强县建设,推动武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 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武定。

第十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十七条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推进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和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创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绿美武定。

第十八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紧密衔接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共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县司法局审核,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机构审核;以县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以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专门审核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起草后报县司法局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可以由县司法局组织起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或起草部门负责。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文文本、备案说明,一式三份。县司法局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1次,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目录。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州、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评价和失误问责机制,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四条 严格重大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审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增重点支出、重大项目、配套资金,单项金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单项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执行;单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县委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执行。项目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执行:由用款单位依照有关会议精神,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以上预算追加事项应及时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主动接受人大对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探索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办法,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六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统一;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由决策事项执行单位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纳入决策程序和办文程序。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和公示,并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或者公示的组织情况等附件资料;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应当建立会议纪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州、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审查,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改善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必阅、必批、必管、必复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坚持学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第四十二条 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乡镇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学习内容按综合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形势两个类型分别组织开展。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等;研究分析经济形势。

第四十四条 综合理论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不少于1次、法律法规学习一般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主要采取自学、集体讨论、专题辅导、印发学习资料等形式开展。经济形势研究分析一般每季度安排不少于1次,主要以集体讨论、专题辅导等形式开展。

第四十五条 集体学习可根据学习内容邀请省、州有关部门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并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顾问、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级到我县挂职干部的作用,主动交题目,邀请他们辅导帮助。

第四十六条 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组织。综合理论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法规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司法局负责,经济形势研究分析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第九章 严格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草案;

(五)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六)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或1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研究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代表列席。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确的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下列事项必须上会: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及县委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结合武定县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部署工作,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三)财政预决算(草案)、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县本级新增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事项和政府债务增减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化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全县性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五)审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政策文件;

(六)讨论决定向州人民政府或者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议案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全县安全生产、农业农村、审计、环保督察整改、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卫生健康、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信访等经常性工作情况汇报,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九)讨论和决定召开政府全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

(十)讨论通过目标考核、表扬奖惩等事项;

(十一)研究需提交县委、县人大讨论决定的政府机构设置等事项;

(十二)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或者作出相应决定,并向县委、州政府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或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县长认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事项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一)属于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者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通过与有关副县长协调配合可以解决的事项;

(三)由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可以决定的事项;

(四)没有实质性内容、不涉及县人民政府具体权利义务的框架性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

(五)参照上级文件草拟、不涉及“三重一大”问题,拟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和其他单项工作;

(六)上级有关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部门和事务性、业务性工作会议的精神传达;

(七)研究还不深不透的事项;

(八)应当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但尚未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的事项;

(九)应当进行法制审查但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县司法局建议不上会讨论的事项;

(十)县长认为不宜上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及县监委相关同志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审计局局长、县司法局负责人列席参加,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按照要求列席。研究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代表列席。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办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办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督促、推进有关工作落实。如确需对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及时作出决策的,会后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认。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落实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三)协调解决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议定事项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四)研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事项,包括副县长分管领域工作和涉及重要专项工作、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专班工作等。涉及重要事项的处理,须向县长报告或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十一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按《武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制度》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报县长审定或者由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后,列入常务会议议题。涉及重要专项工作、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专班工作需要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协调专班办公室所在部门按照常务会议议题征集程序进行提请。列入常务会议议题的议题材料不允许会前仓促报送,会前2日内报送的议题留作下次会议讨论。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县长或者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会议材料由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印发。会务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材料由议题发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十二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过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各部门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要充分听取意见,坚持集体讨论,坚持县长负责制和末位表态制。对重大决策性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部门主汇报和分管副县长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县长作出决策。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县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须向县长请假,获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议讨论发言和决策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严谨准确,确保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县长、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七条 对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抓好落实,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实施。

第五十八条 规范并精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应事先征得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拟在下一年度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年度11月底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临时召开会议,必须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贯彻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同意后增列政府系统全县性会议,但必须控制在“年度会议只减不增”的原则内。会议费用由各单位从年初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县财政不单独安排经费。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控会议经费,严格审批。全县性会议应简化会议流程,改进会议形式,减少集中开会次数,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

第十章 严格公文审批制度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个别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领导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各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公文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征求的部门意见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分送阅批;涉及几位分管领导的事项,根据有关事项的处理程序由分管领导分别审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须报县长审批。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倾向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的,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主任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送有关副县长审核;一般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签。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报送的公文,按照程序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报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或需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重大事项须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下发执行;涉及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签发。

第六十五条 已经决策程序审核通过,以县委名义行文的,经县政府办分管的副主任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送有关副县长审核后,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已经决策程序审核通过,以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行文的,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送有关副县长审定后,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减少临时性发文,对“篇幅超过10页、照搬照抄上级文件(重复率超过60%以上)的、穿靴戴帽现象严重和违背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相关要求”的拟发文件坚决退回,原则上除规划类文件外,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均不超过5000字,上报的专项报告均不超过3000字。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上级党委、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3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半年内制定出台。凡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联合发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专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对违反精简文件有关规定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十九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完善督查督办台账和限时报告提醒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原则。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通知、检查催办、督查调研、汇总报告的程序进行。

第七十一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中央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作出的涉及我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落实情况;

(三)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县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全会、常务会工作部署和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六)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七十二条 创新督查工作方式,应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方法,建立大督查格局,坚持工作部署安排与工作督查落实并重,实行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打通工作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督查”,建立完善政策不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加大督查调研和媒体曝光。

第七十三条 强化政务督查结果的分析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旗帜鲜明为政治坚定、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撑腰鼓劲,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浓厚氛围。

建立督办督查激励机制,对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落实、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等成效明显和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有力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政策倾斜等方面支持。建立督办督查约谈机制,对相应情形的乡镇、单位主要领导或直接责任领导进行约谈。将督办督查结果纳入综合绩效考评运用,并与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挂钩。

第七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依法依规,精简高效。除省、州、县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县级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县级各部门的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年初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审核,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注重日常,加强统筹。突出日常性督查检查,减少年终听汇报、查资料式的督查检查考核。

第十二章 严格工作纪律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七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单位负责人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出访,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公务活动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八十条 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出境的,按照因公出国(境)相关程序报批。出访回国后1个月内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向县委报告。

第八十二条 副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县长,将外出报备情况反馈给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长离县外出,必须提前3天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将外出报备情况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因紧急事项需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第八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强化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

第八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服从领导、维护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自觉服从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以律己,率先垂范。

第八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真正做到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强公务用车规范管理,严禁违规使用公车。

第八十八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及合影。

第八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带头做到改进工作作风、为基层减负,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第九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三严三实”,敢担当、善作为、察实情,做到“马上就办、今日事今日毕,真抓实干、干一事成一事”,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常态化长效化。

第九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强学力行,树牢学习导向、结合导向、力行导向、落实导向,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把提高理论素养作为最根本的本领,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最重要的能力,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九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开展工作的先导、解决问题的法宝,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体察民情、解剖麻雀,解人民群众所思所急所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安全保卫,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出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1日印发的《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解读《武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图解《武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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