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0330004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解读《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0日

解读《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的要求,现将《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月2日,《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指出“2019年12月底前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为贯彻落实水利部下达的文件精神,健全完善“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切实提高维护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云南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武定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制定目的、法规依据及适用范围。

1.《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类供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二)第三条至第七条明确了部门职责,基金来源,基金筹集方式。

1.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补贴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

2. 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维修基金以每年50—100万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三)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1.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2. 凡按照《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 表计量、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提留、缴存维修养护基金已连续6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准)的农村饮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补助。

3.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管理人(拍卖、租赁承包等各种形式确定的管理人)负担;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本供水管理单位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应由本供水协会或管理小组会议确定。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务局逐级申报审批。

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不按本办法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水利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缴存。不缴存或不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县财政维修养护基金补助。

(四)第十六条,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在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第十七至第十八条,明确《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原文: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