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0605017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5日 发文字号:武政规〔2023〕1号 主  题  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5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省州驻武单位:

《武定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楚雄彝族自治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

第五条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六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健康科普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健全爱国卫生组织体系,统筹推动爱国卫生工作。

(一)县、乡镇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

3.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估等活动;

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价;

5.指导开展重要活动卫生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

6.研究解决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7.完成应当由县、乡镇爱卫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日常工作,爱卫办应当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起草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

3.动员、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协助指导农村改厕工作;

4.组织开展卫生县、乡镇、村(社区)、单位等申报工作;

5.参与、协助卫生县、乡镇、村(社区)、单位等评审工作;

6.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7.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推进长效化无烟党政机关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8.执行上级或同级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承办上级或同级爱卫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本单位应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及爱卫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及创建国家卫生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明确专(兼)职人员,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工作总结等,负责本单位应承担的爱国卫生、创卫工作任务,做好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村(社区)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组织动员村(社区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

第九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卫生健康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爱卫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定期健康体检,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县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志愿者等开展健康教育。

乡镇爱卫会和村(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引导学生、学龄前儿童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职工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加强对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的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健康网络,建设健身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公共体育场馆等支持性环境。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文化宣传工作机制,推动健康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进乡村、进家庭。

学校、医疗机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车站、公园广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结合工作需要,定期更新内容。

第十二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控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烟草危害健康、控制吸烟的健康教育活动,设置禁烟标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推进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工作;严格规范烟草赞助和烟草促销活动,严禁设置烟草广告或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十三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及国家标准要求,有计划地建设、完善城乡公共饮用水设施和垃圾、粪便、污水、废气的收纳排放和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加强植树造林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绿化、净化、美化、亮化环境,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住建、环保、卫健、市场监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待建工作、在建工地、拆迁工地)、闲置地块、废品收购贮存点、公路沿线、旅游景点、水体等区域或地段的环境卫生整治,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

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街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垃圾箱设置满足实际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三)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齐备;

(四)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

(五)城镇集中式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活禽销售市场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七)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在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完善卫生设施,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统筹安排农村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绿化等项目;控制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物质对农副产品的污染。

第十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五包(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包文明、包安全)、门内达标”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卫生设施、卫生环境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爱国卫生相关规定,履行爱国卫生运动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行为规范: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四)从高空、建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五)损花折木,践踏草坪,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七)破坏公共设施,乱写、乱画、乱贴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消除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爱卫会应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需要,组织全社会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种属和孳生情况,科学指导除害防病活动,并将监测结果报送本级爱卫会。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各单位应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兼)职人员及工作职责,定期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形成工作总结等。

第十九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月活动,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大扫除、门前五包、卫生责任制等制度。

第二十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积极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发展卫生城镇创建成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监督体系。

第二十二条 县、乡爱卫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卫生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进行劝导、监督、制止和举报。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监督平台,受理群众的建议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及时处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举报案件,并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乡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个人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由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妨碍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或殴打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或者举报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乡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本办法自2023年75日起实施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解读《武定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图解《武定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武政规〔2023〕1号.doc
武政规〔2023〕1号.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