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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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0605018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5日 发文字号:武政规〔2023〕2号 主  题  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5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省州驻武单位:

《武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减少病媒生物对人民健康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爱国卫生规划,并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级财政预算,为所需人员、设备、监测等提供政策和经费保障;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当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根据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二)根据全县内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指导、检查域内各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三)组织开展与创建县、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相关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五)完成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治理辖区环境卫生,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企业、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店等由其管理者、经营者负责。

物业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村(社区)辖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居民个人负责。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区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履行防制病媒生物的义务,防止病媒生物孳生、入侵、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体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爱卫办。

各单位、村社区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九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粮库、粮油加工单位、粮油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超市、商场、个体工商户、驻企业和辖区内成品油、食盐销售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拆迁建筑现场、在建工地、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车站、码头、交通运输工具、车辆维修站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屠宰场所、农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指导及违禁药物的收缴、销毁。

)县林草局负责城区林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城区所有河道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市场和电影院、网吧、旅游景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制定全县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密度监测、技术指导、资料收集工作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城区药店、食品加工单位、保健店、化妆品店、医疗器械市场、百货经营店及超市、城区农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县爱卫办指定责任单位负责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杀设施,采取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建立工作档案。

(一)宾馆酒店、美容美发店、公共浴室、歌舞厅(KTV)、酒吧等重点场所;

(二)电影院、博物馆、体育场(馆)、游泳馆、图书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三)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等重点保护场所;

(五)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养殖、屠宰场、农贸市场、粮库、商场超市、垃圾站(场)、垃圾中转站、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下列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防蚊灭蚊工作:做好责任区域内的沟渠、水塘等各种水体改造和治理,清理黑臭水体;清疏下水道、沟渠管网,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室外闲置积水,控制蚊虫孳生;提倡采用安置灭蚊灯和防蚊闸等物理办法防蚊灭蚊。在密度高峰季节可以采用化学药物滞留喷洒、投放微生物灭蚊幼杀虫剂、昆虫生长调节剂灭蚊幼剂、缓释型灭蚊幼剂等,降低蚊虫密度。

(二)防蝇灭蝇工作:加强基础公共卫生设施日常清洁和维修管理,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公共垃圾容器加盖,日产日清;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餐饮、食品等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当配置纱门纱窗、灭蝇灯等防蝇灭蝇设施。在密度高峰季节可以采用化学药物滞留喷洒、投放昆虫生长调节剂灭蝇幼剂、缓释型灭蝇幼剂等,降低蝇虫密度。

(三)防蟑灭蟑工作:定期打扫室内外环境卫生,查找清除卵鞘,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缝隙,密闭储放食物;对下水道、垃圾存放点以及处理场、化粪池等密闭环境,采用化学热烟雾进行熏杀;对餐饮、食品生产、旅业、娱乐、住宅小区、汽车站等重点场所,可以采用化学药物滞留喷洒或者放置灭蟑毒饵等方法,控制蟑螂密度。

(四)防鼠灭鼠工作:提倡采用粘鼠板、捕鼠夹、捕鼠笼饵等物理方法灭鼠;设置防鼠网、挡鼠板等设施的,应当定期检查并且及时修补;确需使用化学灭鼠剂灭鼠的场所,应当设置毒鼠屋、毒饵盒(站),定期检查并且补充毒饵,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等药物;重点场所应当做到门窗严密、合缝,墙壁无孔洞、顶棚无洞隙;每次灭鼠后应当及时堵塞鼠洞、清扫鼠迹。

(五)其他按照县爱卫办要求开展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除“四害”等病媒生物防制专项治理活动,自觉接受爱卫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贸市场、宾馆、住宅小区、公园、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场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防鼠、防蚊蝇等相应设施设备,采取环境改造、环境治理等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

第十 农村地区应当开展饮用水卫生条件改善、厕所改造、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减少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在病媒生物密度高峰的季节可以采用化学药物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五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消杀、监测等工作。

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对防制药品进行严格管理,经专业指导进行安全施药;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消杀、监测等服务。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并接受县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服务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销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品和器械的单位,其销售产品如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应当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后方可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乡爱卫办应当适时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管理者或者生产经营者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县爱卫办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3年75日起施行,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解读《武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图解《武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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