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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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0910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物 美廉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0日

武定物 美廉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定物 美廉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9597147434U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武农〔防疫〕罚〔2023〕3号
违法事实 武定物 美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从云南神农肉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鲜猪肉,由专用配送车运输,随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6份,号码为5376942891、5376942892、5376942893、5376942894、5376942895、53769428956;云南神农肉业食品有限公司《内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8份,号码01097283、01097284、01097285、01097286、01097287、01097288、01097289、01097333;《昆明市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SN20220124001。其中一片鲜猪肉盖有3枚红色三角形“高温”标志印章,在分割台上尚未分割销售,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机关认定该片鲜猪肉为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该片鲜猪肉重41.15千克,进货价16.5元/公斤,金额679.00元(大写:陆佰柒拾玖元整),销售价20元/公斤,金额823.00元(大写:捌佰贰拾叁元整)。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武定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未出售的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41.15千克,并予以销毁;2,并处货值金额20倍(823.00元×20=16460元)164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陆拾元整)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二十八项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2.裁量基准(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或者造成危害较重的或者属下列情形的,处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一是封锁疫区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是疫区内易感染的;三是检疫不合格的;四是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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