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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001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楚环武罚字〔2023〕4号 主  题  词: 标      题: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1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3〕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定新达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9MA6QAFL43R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楚环武罚字〔2023〕4号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第二生产线三级沉淀池内有明显抽取痕迹,池外有少量黑色印记,清运痕迹明显。厂区至小矣波村道边有黑色清运泼洒痕迹,有洒水车正在对道路进行清洗。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3年4月期间委托运输司机李忠富,共运输16车固体废物倾倒至武定县乌龙村委会一废弃的采石场矿坑中。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元整(¥191,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9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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