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补助对象。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亡故人员按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丧属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原件或复印件,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补助资金。
2.补助对象。除财政供养人员(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含九十年代企业改革改制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进一步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提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