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024100 公文目录:县林草局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4日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