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