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有5方面: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生产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