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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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101026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31日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3〕5号 主  题  词:农业,初始水权,分配机制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农业初始水权分配机制》等六项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1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农业初始水权分配机制》等六项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武定县农业初始水权分配机制》等六项机制经2023年10月17日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农业初始水权分配机制

根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的要求,结合武定县水资源利用现状及“三条红线”控制目标,水价改革区实际,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节水奖励机制奠定坚实基础,转变用水管理方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明晰水权,建立水市场,构建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权制度体系,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宏观政策在武定县农业水价改革区落地生根,提高武定县水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按照“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一规则,规范交易”五个基本原则,积极推进武定县用水权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机制。

一、武定县水利工程及社会现状

武定县位于云南省中北部、楚雄彝族自治州东部,东邻禄劝县,南与禄丰市、富民县毗邻,西与元谋县接壤,北与四川会理市金沙江相望。全县辖11个乡镇136个村(社区)1575个村(居)民小组,2022年全县常住人口23.65万人,户籍人口28.07万人,彝、傈僳、苗、傣、回等24个少数民族人口占57.08%。县域国土面积3322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97%,最高海拔2956米,最低海拔862米。县境内河流分属金沙江和元江两大水系,流域面积分别占总面积的97.3%和2.7%。共有长度10公里以上河流22条(其中:21条属金沙江水系)。截至2022年底,武定共建成各类水利设施23307件,其中:有3座中型水库,总库容4800万m³;24座小(一)型水库,总库容4975万m³;116座小(二)型水库,总库容2372万m³;811座小坝塘,22353件水池(水窖),蓄水能力8945万m³。年供水能力7524万m³;共有引水沟渠389条,年引水力1950万m³。

二、水价改革农业初始水权分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武定县水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要清醒看到,全县极大部分水利工程都是用于农田灌溉和粮食生产,其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积重难返,影响农业水价改革的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资源性和工程性缺水问题仍然突出。武定县地处金沙江河谷,属亚热带季风气候,由于受海拔高低差异性和季风气候的影响,形成“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冬春干旱、夏秋多雨、干湿分明、雨量偏少、光照充足”的独特气候特征。年降雨量小、蒸发量大,干湿分明、分布不均,工程性、结构性缺水严重。武定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仅10.5%,人均占有水资源开发量351m³,每亩耕地占有水资源开发量334m³,远低于全省及全州平均水平,与全县有效灌溉面积的灌溉需水缺口极大。加之,多年来持续干旱工程蓄水严重不足,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工程性缺水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

(二)投入不足、供水设施薄弱制约全县农业水利改革有序推进。武定是典型经济欠发达农业县,水利投入不足,投资渠道单一,工程建设滞后,特别是田间供水基础设施薄弱,计量设施不配套,大部分农渠和毛渠“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用水效率低下。

(三)水价偏低,工程维修养护困难。水库日常管理经费较少,工程维修养护吃紧,特别是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没有维修养护费用的保障。

(四)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工程运营管理亟待改革。长期以来存在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水利工程产权不明晰,群众参与管护程度不高,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群众节水意识差,供用水管理服务不到位,农业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

(五)传统灌溉方式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渠道供水大水漫灌方式不仅用水浪费,而且还会产生水源污染,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和农田生态环境。随着灌溉方式的升级,农田灌溉已从大水漫灌改为高效节水的管灌和滴灌,传统渠道灌溉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必须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合理的、可以承受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农业用水分类定价、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约束机制,实行精准补贴和节奖超惩制度;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拓宽水利投资渠道,有效弥补投入不足;探索建立群众全程参与机制,规范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乡镇管理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升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国管水利工程管理机制,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供水服务管理水平和工程管护能力;探索建立节水减排合同管理机制,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保护武定县重要饮用水源地、水库水质、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证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有力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大调整,促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社会增效,对推动武定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以水价改革为核心的初始水权分配机制

(一)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建立健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形成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制度,按照“以水定结构、以水定布局、以水定发展”的原则,加快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力求因水制宜、量水而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潜在需求,也要充分考虑不同条件下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平等用水权,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承载力作为水权配置的约束条件,优先用水次序,确定紧急状态下的用水保障措施和保障次序,结合县情及时调整修订行业用水定额。强化用水主体的水商品意识,遵循水资源有偿使用、用水付费和效率优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水权转让,提高水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1.县域水资源管理控制区指标的确认和分解。用水总量指标控制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底线,也是红线。根据水资源调查,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详细登记,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当地水和外调水逐一调查,确定地表水、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总量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地表水可供水量控制指标,制定地表水总量控制标准,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提出开发利用量,合理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地表水。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统筹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安排生活、生态、生产用水,统筹调度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县水务局每年将地表水可供水量分配给乡镇,再由乡镇将地表水可开发利用量细化到行政村、村民小组、用水户或用水单位。建立地下水开采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在全面禁止开采深层承压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规范浅层地下水开采,在满足采补平衡的条件下,合理确定地下水位埋深。划定地下水重点管控区,维护地下水良好生态环境。

按照“先生活、再生态、后生产”的原则,将全县总量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及县工业园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进一步明确到农业、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具体细化到农业灌溉、养殖等其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动态管理。综合考量、有效供水能力等各种因素,按照“用水有保障、武定县水资源分布情况、多年平均降雨量及全县水利工程蓄水、用水不浪费”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动态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蓄水情况制定全县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确定农业、非农业各类具体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乡镇每年11月底前向县水务局申报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县水务局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等确定县域用水总量,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下达乡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业灌溉用水制度,认定中小型灌区农业灌溉面积,核定灌区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明确农田灌溉用水综合指标。每年农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实际供需水情况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每年12月中旬制定下年度供水计划或方案,并经县水务局审核,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亩均用水指标,逐级分解核定乡镇、村委会(社区)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3.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按照云南省用水定额相关规定和用水实际核定当地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按照工业门类取水核算单位科学核定取水量;生活用水分城市居民生活、城镇公共用水、农村生活用水和家庭养殖分别核定用水量;农业灌溉定额按农田、林地、草地分别制定用水定额,用水量具体到作物全生育期。科学、合理制定武定县水利工程各类农业用水定额。

4.建立完善水资源管控制度。一是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监控制度。加强用水总量控制,逐步建立现代化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武定县水资源管理水平。按照管住用水要求,全面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用水计量管理,建立设施完善的水资源监测系统。对规模以上的取用水户进行实时在线监测。二是强化河库生态流量管控。建立县、乡镇界生态流量以及生态水位指标,并根据年度来水条件实行动态调整,以流域为单元,开展定期评估,合理确定河道生态水量以及生态水位,维护河库湖健康生命,实现河库湖功能永续利用。三是建立最严格的地下水管控制度。建立覆盖全县的地下水监测体系。按行政区域健全地下水位监测网,适时监测地下水位变化。严格控制深水层地下水开采,在行政许可的条件下适度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逐步推进地下水限采制度,增加地下水战略储备,提高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同时,监测地下水环境变化情况,随时掌握地下水位水质状况的信息,为供水水源保护提供早期预警。

(二)统筹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初始水权

1.加快区域水权分配。加快推进武定县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本县在该江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加快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下来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作为境内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对已建和在建的调水工程,根据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

2.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在严格核定许可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依据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等,依法享有取水的权利和转让其节约部分水资源的权利。

3.明晰农业灌溉用水户水权。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县水务局可根据需要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县级水管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用水权属凭证的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灌溉用水户水权既可以分配到灌片,也可以分配到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小组和用水户。对于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建自管的水库、水塘用水权,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等方式明晰用水权。

(三)农业初始用水权分配的方式和步骤

1.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县农业初始用水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管理、确保农业初始用水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实施。各乡镇召开会议,明确任务;举办县、乡镇培训班,对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进行水权登记相关知识培训,明确农业初始用水权的范围和依据,吃透政策,找准问题,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宣传摸底阶段。在用水权摸底调查过程中,通过电视媒体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农业初始用水权确权登记工作。乡镇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向乡镇上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耕地面积,经县自然资源局核实、确定农户土地面积,并进行公示。确定定额,分配用水权。县水务局根据用水定额,明确农业用水定额,依据确定的各乡镇农业用水指标,将水量分配到乡镇,各乡镇将农业用水指标逐步分配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

3.颁证建档阶段。一是提出用水权初步分配方案,颁发农业灌溉用水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将用水权分配情况上报至县水务局,经县水务局审核后,提出水权分配初步方案,并在各乡镇、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村(社区)逐户颁发农业初始用水权证。农业初始用水权证要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保存或扣押。二是整理资料,建立档案。建立归档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水权制度,最终实现把农业初始用水权配置到亩、明晰到户。

(四)农业用水初始用水权确权登记

1.依据县农业农村局或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数据确定农业初始用水权,依据审核发布的农田初始用水权基数确定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农业用水权,并颁发农业初始用水权证书。

2.村集体预留机动地按照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认定的土地面积确定农业初始用水权,经县水务局审核后向用水户或用水单位颁发农业初始用水权证书。

3.农户承包土地以外的耕地和农户承包地经县级政府已征购的土地,不予确定初始用水权。农田防护林、集体公益林和实施林权制度改革林地用水暂不予确定初始用水权,但可调配适当水量。违规开垦的荒地原则上不核定用水权。各乡镇可根据分配的用水权及水资源保障程度和现有农田水利工程供水能力,决定是否供水。

4.地下水农业取用水以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为依据,根据机电井控制面积与单井提取水量,确定每眼机井的用水总量,严格实施井电双控。地表水与地下水农业用水控制指标必须逐户、逐步进行公示,并颁发农业初始用水权证书。

5.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用水权证由县水务局颁发,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用水权证由各乡镇水务服务中心代表县水务局发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农户或用水单位的农业用水权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6.承包地范围内本次农业初始用水权分配由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各类农业用水户承包土地证书认定耕地面积、相应农田初始用水权分配基数确权到户,逐级经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公示,并经县水务局核定后,按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向用水农户颁发农业用水权证。非承包地用水农户,需向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申请登记,获得许可后,可按经营管理土地面积购买用水权。在水价形成过程中要体现承包地和非承包地的水价区别,对非承包地可适当提高水费征收标准。

(五)农业用水户初始用水权的变更终止

1.农业用水。以各乡镇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科学合理地核定各层级农业用水户用水权。农业用水权分配以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为依据,采取“以地定水”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性质没有变化,用水权随土地流转有序转让,土地使用性质变化的,用水权自行终止。

2.生态用水。在初始用水权分配中,要综合考虑生态用水量,各乡镇及用水管理单位要在保持现状生态用水量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调整并逐年提高生态用水比例。生态用水量由县水务局从分配的初始用水权中自行调剂解决。

3.用水权使用证颁发。武定县内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农户或用水单位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用水权由县水务局按照本意见核发农业用水初始用水权使用证,并按本意见规定的水量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因不可抗力(包括特殊干旱年份)因素,不能满足定额配水,所颁发的集体和农户的初始用水权证,不能作为取水申请和用水权交易的凭证,用水户应按照县水务局的统一安排调度用水。在新的用水定额批准实施后,用水户、用水单位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用水权须重新核定,证书另行换发。

4.实行水权转让制度。县水务局及其水管单位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变化情况,在初始用水权使用期限内,对农业各类用水户水权按依法有偿转让的原则适时调整。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用水户对节约的定额内水量,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进行自由交易。各灌片内的用水户可以自行进行水权交易,也可以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组织用水户在辖区内进行水权交易。跨地区的用水户间水权交易,按照“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组织开展。跨行政村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水权交易,由乡镇水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外的水权交易必须征求用水户的意见后,报县水务局审批后进行交易。

5.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1)农业水权交易内容。水权交易平台建立之后,农业水权交易相关业务包括水权交易中介业务、水权收储业务和拓展农业水权业务。水权交易中介业务:包括水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及咨询,技术评价,交易引导和公证;水权收储业务:涉及农户、用水合作组织产生结余水权,区域内通过新开发水源工程出现新增水权时,可以将多余水权进行登记后进行收储,并为后续转让提供基础;拓展农业水权业务:在水权交易的基础上可以扩展出节水、水处理、水生态等业务,例如灌溉面积的扩大、增加工业用水的供给等。

(2)用水户水权交易。农业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农业灌溉用水户有转让用水权意愿的,在保障区域内农业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重新配置或交易。灌溉用水户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线上交易,交易信息应汇集到水权交易平台,也可通过村内公告栏、乡镇、县级水管单位等发布供求信息,自主开展交易。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县水务局备案。交易、回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收益原则上归转让方所有。

(3)落实农业水价政策。在本次水权制度改革的同时,按照省、州实施“差别水价”的工作要求,同步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统一配置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地表水、地下水两种水源的前提下,按照不同耕地类型,在实行分类定价的现行水价标准基础上,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农业各类执行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按县物价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规定实施。井河混灌地,根据县水务局核定的初始用水权,按照先配置地表水,不足部分地下水补充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灌溉轮次地表水,地下水用水比例和用水量。对不服从水管单位水量调度,自行提取地下水灌溉的,按照《水法》等涉水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强化计量监测设施监管

1.强化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县水务局要加快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在重要断面、重要取水口配备相应的监测计量设施。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应有相应的灌溉计量条件作为基础,满足用水权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各乡镇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监测计量要求,为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提供基础支撑。

2.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加强水费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加大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管力度,做到政策执行到位、征收监管到位、应收尽收、不留死角。收取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上缴各级财政非税专户,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及保护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成立武定县水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各乡镇、水管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把水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认真做好水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协调等各项服务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水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

(三)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水权制度改革,是一次生产要素和经济利益的再调整、再分配,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水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严把政策尺度,精心定制工作细则,细化改革内容,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改革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责任跟踪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出现的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水权制度改革,推行差别水价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水权水价改革的目的意义、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水权水价改革的重大意义,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为实施水权水价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武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切实推进武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提高依法治水管水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增强用水主体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调动农业种植户积极性,转变农业灌溉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22〕17号)要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增强群众水商品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体现供、用水主体的公平公正和责权对等,实现水资源有序管理和高效管理,提高依法治水管水能力,促进武定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结合武定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奖补机制。建立健全奖励补贴机制,逐步形成“超用加价、节约奖励”机制,增强用水主体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二)以节约用水优先原则。遵循节水优先,以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政府与农户合理分摊的水价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以合理的补贴机制保障用水主体、供水单位的利益。

(三)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定额管理,农业用水总量指标逐级分解到合理的用水单元,明确村、农业用水合作社、用水农户或用水大户的农业用水量控制指标。

二、总体要求

明晰初始水权,以用水户水权证分配的初始水权作为补贴、奖励、超罚依据,对用水户实际用水进行节奖超罚、种粮水价补贴和水价差额补贴;用水户节约的水量,可以进行转让交易,若未交易出让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水务局视情况可以进行回购;用水户实际农业用水量未超出初始水权的,按定额内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的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费。

三、节水奖励制度

(一)农业用水节约奖励水量。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内各类农业用水所节约的水量,是指水价改革区用水合作社、用水户或用水单位实际农业灌溉用水量小于核定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业用水定额的节约用水量。

(二)农业用水节约用水表彰奖励范围

1.农业生产活动中积极采取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用水定额内节水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2.用水户未购买未使用的水量不予回购、表彰奖励。

(三)农业节水量奖励标准

节约用水表彰奖励标准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农业用水定额内节水奖励标准

农业用水定额内节水奖励阶梯与超定额累进加价一致,农户与大户等用水单位采用统一标准。

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设施完善,实行精准计量的区域,视情况可以进行回购,定额(计划)用水内节水20%(含)以内的部分,节水奖励标准按定额内实际节水量0.01元/m³进行回购;

定额(计划)内用水节水20%—30%(含)的部分,节水奖励标准按定额内实际节水量0.02元/m³进行回购;

定额(计划)内用水节水30%—50%(含50%)的部分,节水奖励标准按定额内实际节水量0.03元/m³进行回购;

定额(计划)内用水节水50%以上的部分,节水奖励标准按定额内实际节水量0.04元/m³进行回购。

2.已购买未使用的农业水量可转让交易。对用水户已购买未使用的农业水量,可以进行转让交易。

3.农业用水定额内节水成绩显著表彰奖励标准。在农业用水定额内节水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每年节水量小于核定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节约用水量50%以上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四、建立健全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制度

(一)农业用水定额内实行计量收费。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农业供水逐步实行计量供水收费。按照“节水奖励超用累进加价”原则,对定额内节约用水给予表彰奖励,用水户节约的水量,可以在本项目区内交易。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合作社于每年年底核定各用水户定额内不同作物灌溉用水量,并和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和节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县水务局以年为单位,于每年年底核定用水合作社、用水户不同作物灌溉用水量,并与当年供水保证率下不同作物灌溉用水控制指标比较。定额内或控制指标内用水按批准执行水价实行,超定额或超指标部分实行累进加价。

(二)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农业用水参照云南省地方标准《云南省用水定额》(DB53/T168—2019),区分不同作物,充分考虑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2024年以后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的用水量推行累进加价收取农业水费和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用水超定额幅度和加价幅度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16号)规定,以现行农业水价执行标准为依据进行加价,具体按以下四个阶梯累进加价标准加收农业水费:

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

超定额(计划)用水10%-30%(含)的部分加价50%;

超定额(计划)用水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

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照不低于0.5元/m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五、节水奖励超额累进加价办法

(一)每年12月底前,供水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上报当年供水、水费收取情况和下年度供水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合作社应当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年度申请,合作社应当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年度用水计划。

(二)每年1月底前,县水务局应当核定并下达供水单位当年供水计划,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合作社取用水计划。合作社根据县水务局核定取用水计划。

(三)水价综合改革区域严格农业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供水单位或合作社签订农业高效节水减排供水合同,明确供水单位、合作社、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在农业高效节水减排供水合同有效期内,合作社、用水户或用水单位定额内实际用水量执行水价标准按照调价批准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按照节奖超罚、鼓励交易、合同管理的原则,建立水价改革区农业取用水奖惩制度,以用水户水权证分配的初始水权为依据,对各类农业取用水指标、定额内节约的节水量进行奖励和回购。

(六)超定额累进加价加收农业水费由县水务局负责征收,供水单位代收后统一上缴县水务局灌区管理站指定的专用基金账户。

(七)尚未规范成立合作社,没有执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农业用水终端执行水价的乡镇、村委会,暂不执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节水奖励等节奖超罚措施。

六、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

根据《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云财规〔2022〕1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农民用水承受能力、节水情况和农田水利工程运营管理实际,以及武定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县财政经济能力,建立健全用水精准补贴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总体思路。精准补贴的总体思路:按照价补统筹,以水价调整为前提,补贴与承受能力挂钩;突出精准,做到补贴项目明确,对象精准,标准适宜,提高精准补贴的精准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补贴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绩效考核,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二)补贴方式。精准补贴具体采取县财政对已经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种粮农户或合作社等精准补贴方式。

(三)补贴对象

精准补贴对象为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

(四)精准补贴标准

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五)具备水价差额精准补贴条件

1.水价改革区渠道、管道供水实施执行水价的用水主体,依法成立且规范运营的用水合作社、用水农户或用水单位;

2.农业水价调整达到要求且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定额内实用、实供的水量;

3.灌溉用水使用地表水的节水户(用水农户和农业产业园、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且在亩均用水指标定额内的实际用水量。

(六)不具备水价差额精准补贴情形

1.没有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乡镇、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用水户或用水单位;

2.经济作物和生态及其他用水的渠道、管道农业供水工程;

3.灌溉使用地下水水井工程供水量的乡镇、村委会(居委会)或合作社的用水户或用水单位;

4.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供水单位、乡镇、村委会(社区)或合作社的用水户或用水单位;

5.灌溉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或超出用水控制指标的;

(七)精准补贴办法和程序。县管工程农业供水水价差额的补贴方法和程序。县管工程农业供水水稻水价差额按照申请、复核和审核、兑现补贴3个程序进行补贴:

1.提交申请:每年年底用水主体向所在乡镇申请,乡镇会同管水单位复核后报县水务局提出水价差额补贴申请,并附具申请相关材料:一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二是粮食作物执行水价调整,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用水定额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量、水费收缴等材料;

2.复核:各乡镇对申请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县农业水价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

3.兑现补贴:县农业水价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程序兑现补贴。

七、建立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基金

(一)补贴资金来源。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中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部分资金,县级财政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的资金等。

(二)资金管理。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与精准补贴资金合二为一进行管理,武定县财政局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三)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武定县水利工程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与精准补贴资金合二为一后,资金主要用于农业节水奖励、水稻水价差额补贴、水利工程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

(四)节奖超罚资金结转。每年农业用水超定额水量惩罚资金与农业节水奖励资金、水稻水价差额补贴资金的差额结余资金结转入下年滚动使用。

武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指导意见》(水规计〔2022〕239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兴水润滇工程建设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0号)等文件精神,武定县将按照省、州要求,创新管护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加大水利投融资创新改革,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拓宽投融资渠道,高位推动水利项目建设,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基本情况

(一)水利工程情况。武定县位于云南省中北部、楚雄彝族自治州东部,东邻禄劝县,南与禄丰市、富民县毗邻,西与元谋县接壤,北与四川会理市金沙江相望。县域国土面积3322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97%,最高海拔2956米,最低海拔862米。县境内河流分属金沙江和元江两大水系,流域面积分别占总面积的97.3%和2.7%。共有长度10公里以上河流22条(其中:21条属金沙江水系)。截至2022年底,武定共建成各类水利设施23307件,其中:有3座中型水库,总库容4800万m³;24座小(一)型水库,总库容4975万m³;116座小(二)型水库,总库容2372万m³;811座小坝塘,22353件水池(水窖),蓄水能力8945万m³。年供水能力7524万m³;共有引水沟渠389条,年引水力1950万m³。

(二)国有水利工程管护机构设置情况。县级成立了县灌区管理站、新村水库、己衣水库、仁和水库3个中型水库管理所和狮山镇近城联合灌区管理委员会等5个管理单位,其中灌区管理站为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人,全县核定各类管理人员对全县3件中型、24件小﹙一﹚型和6件小(二)型水库进行管理;其余110件(二)型水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人员进行管理。

(三)国有水利工程效益。武定县水利基础设施得到长足发展,多年来,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安全运行,切实担负了全县农业供水、县城生活供水和防洪的重任,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农业经济增长、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促进武定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政府主导,以市场运作为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产权明晰、职责清楚、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建立国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实责、权、利相统一,切实提高国有水利工程管护水平和供水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国有水利工程持久发挥效益,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有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国有水利工程直接管理模式的优点和缺点。目前国有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原则上采用直接管理模式,由国有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灌区管理站、新村水库、己衣水库、仁和水库3个中型水库管理所和近城灌区管理所等5个管理单位直接管理。采取直接管理模式的优点是管理单位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其管理费用低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预算。但存在的问题是管理单位人员不足,服务不到位。

(六)国有水利工程购买服务模式的优点和缺点。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引进专业化管理公司,推行物业化管理,具备条件时国有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可以选择购买服务模式。县人民政府引导组建专业机构或社会化服务组织(灌溉服务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或社会化服务组织(灌溉服务公司)负责县管水源工程、输水干渠工程、输水主管道工程全过程的运行管理服务。购买服务模式的优点是减少财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可以转变政府职能,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符合目前改革方向。

二、积极争取条件实行购买社会服务物业化管理模式

(一)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模式的实施步骤

1.编制实施方案。根据管理单位的意愿,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水利工程运营管护实施方案,供供水管理单位决策,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2.选择管理服务公司。通过招投标选择管理服务公司从事国有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

3.签订委托合同。供水管理单位与选定的灌溉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4.实时跟踪监管。县水务局实时跟踪灌区管理单位购买专业化服务情况,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倾斜优惠政策。出台鼓励和引导灌溉管理公司开展专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支持政策,为专业化服务创造良好环境。县水务局向灌溉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支持、人员培训。县人民政府对灌溉服务公司节水成效给予一定节水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

(二)购买社会服务的运营管理。灌溉服务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管护主体,按照签订的委托合同负责工程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公司人员组成为技术人员、财务预算人员和县管水源工程、输水干渠工程、输水主管道工程的管护人员。人员工资薪酬、工程日常工作维护管理费用等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从收取的水费中支出,确保县管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和管理费用,合理收益。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水务局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三、开展水利投融资创新改革的领域

(一)重点水利项目。坚持以自然河湖水系、重大引调水工程和骨干输配水通道为纲,以区域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和供水渠道为目,以具有控制性功能的水资源调蓄工程为结,融入实施省级、州级水网,协同推进县级水网建设,统筹已建工程提质增效和新建工程效益,全面增强武定县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战略储备能力。

(二)水资源节约利用、灌区配套建设。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争取推进实施一批节水项目。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动完善渠首水源工程、骨干渠系、计量监测等设施,开展数字灌区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县管工程(中型灌区骨干灌排水工程)、乡镇管理农田灌排水工程(含中型灌区末级灌排水工程和小型灌区乡镇管理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中小型灌区高效节水工程、供水计量设施。

(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聚焦民生改善和乡村振兴,优化农村供水水源及工程布局,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动城镇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牧区、山区、偏远地区等不具备规模化供水条件的地区,推进实施一批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提高自来水普及率。

(四)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推进江河控制性工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与运行管护建设,提高洪水调蓄能力。实施河道整治,加强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河道泄洪能力。

(五)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治理,实施母亲河复苏行动,加强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因地制宜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小水电绿色改造;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让越来越多的流域重现生机。

(六)智慧水利建设。加快建设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利工程,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水利感知网和数字化场景,实现数字孪生流域多维度、多时空尺度的智慧化模拟,实现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提高水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分类选择合作模式

针对水利项目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结合县情,可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灵活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移交—运营—移交(TOT)等模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一)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在确保项目完整性和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根据各工程模块的主要功能和投资收益水平,采用适宜的合作方式。对水库大坝建设等涉及防洪的公益性模块,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应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水力发电、供水等经营性模块,可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落实水价、电价等政策,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权益。

(二)供水、灌溉类项目。对于本县重点水源和引调水工程,通过向下游水厂等产业链延伸、合理确定供水价格等措施,保证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对于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一供水设施运行服务标准,推广城乡供水同城、同网、同质、同价、同管理;对于分散式中小型供水工程,探索以大带小、整体打包,引入专业化供水企业或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运营管理。对于大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应合理划分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供水单元,完善计量设施,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鼓励联合社或合作社等受益主体投资入股。水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应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水费收入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逐步过渡到“使用者付费”模式,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三)防洪治理、水生态修复类项目。对于河道治理、蓄滞洪区建设、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治理项目和河湖生态治理保护、水土保持、小水电绿色改造等水生态修复项目,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充分利用水土资源条件,鼓励通过资产资源匹配、其他收益项目打捆、运行管护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于智慧水利建设,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授权企业投资运营等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维的积极性。

(四)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投资合作方式。招商主体是县人民政府,招商方式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商公告,通过竞争的方式吸引国内有实力、有意愿的企业参加。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主体是:包括各类企业、新型农民组织、农民联合社、专业大户、农民群众等。可以选择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可采用招商、股权等投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中、小型灌区的农田灌排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项目工程总投资由企业和政府按比例共同投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参与县管工程的社会资本方(企业),与县水务局、县管工程水管单位成立新公司,总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的项目,该项目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主体按照规划设计内容组织实施;总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项目,按照规划设计内容与投资计划分,政府投资部分由县水务局组织实施,社会投资部分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参与乡管工程的企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并建设、运营和管理。除田间灌排水工程的毛渠(毛管)及滴灌带由农户自行购买安装管理外,其余项目工程由企业和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比例共同投资,其企业和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投资部分股份,可优先满足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购买。

五、实行社会资本投入供水价格制度

(一)权益资本收益率。区分社会资本投入和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分别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综合考虑工程运行状况、供水结构、下游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定价方式和程序。社会资本参与县管工程的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参与乡管工程的水价推行协商定价。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可采取“一件一策”的方式协商定价,具体由水管单位和用水户以协商方式确定,涉及乡镇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执行。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供需双方协商方式确定,也可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三)执行水价。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协商定价后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执行,按方计价收费,可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享受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等政策。

六、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程序

(一)制定招商引资方案。县人民政府作为国有水利工程、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及计量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招商主体,县水务局组织编制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项目招商引资方案,确定招商引资合作方式、政府职责和共同依法成立的公司职责,明确公司预期收益、水费征收管理和水费支出预测、风险共担和产权归属等,制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项目投标比选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发布招商公告。县人民政府审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新建国有水利工程、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及计量设施项目招商引资方案后,在国内媒体公开发布招商公告及有关信息,发布实施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招商内容、招商政策、项目收益预测、投资者资格条件等。

(三)召开招商推介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实力的企业召开推介会。推介会主要包括组织企业现场踏勘,介绍项目情况,企业针对项目内容提出问题,梳理相关问题后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问题答疑。

(四)制定评分办法。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投资促进局、县水务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和水管单位为成员单位的招商领导小组,招商领导小组组建评分委员会,制定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并作相关说明。

(五)召开招商竞争比选会议。招商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招商竞争比选会议,并组建比选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竞争比选文件在公证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的现场公证、监督下,按照招商文件的规定进行比选,比选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现场陈述、审查竞争比选文件和现场提问及答疑,对企业比选评分中选企业。

(六)签订投资协议。招商领导小组确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项目企业后,县人民政府与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协议》。项目企业与县水务局或水管单位、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并共同组建新公司。

(七)组建成立新公司。新公司主要适用于社会资本分别参与县人民政府授权水管单位或合作社合作投资的国有水利工程、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及其计量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合作社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按照共同参与、明确责任、维护权利的原则,农民用水合作社引导社员自愿出资入股参与末级供水设施建设,以及根据水管单位的意愿,县人民政府授权水管单位或合作社与社会资本合作,按照出资比例组建新公司,共同参与国有水利工程、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及其计量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新公司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属于纯经营性服务组织。新公司组建程序如下:

1. 根据合作社和社员群众的意愿,按成立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要求,拟定《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 核对项目区用水户,动员受益区农户、大户和用水单位自愿填写会员登记表和入会申请表,每户定一名社员,村民小组组长为社员代表。

3. 召开新公司代表大会。

4. 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新公司的产生、职责分工、资产管理和奖惩办法作出详细的规定。

5. 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执事监理会。

6. 召开理事会、执事监理会相关会议。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

7. 完成注册登记、银行账户开设等股份公司组建手续。

(八)初步设计。由新公司聘请的专业服务公司开展初步设计,报州水务局备案。

(九)项目建设。

1.建设方式。投资企业与水管单位或合作社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后,由新公司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若公司具备工程建设的资格及能力,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委托新公司进行工程建设,否则在不影响工期要求的前提下由新公司根据工程建设程序采用邀请谈判或者邀请议标等方式尽快选择工程建设的承担者。县水务局及指定的相关单位对此过程进行监督及管理,最终新公司确定的工程建设承担者需经水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公司与工程建设承担者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报水务局备案。

在工程建设期间,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等要求,接受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接受第三方质量检测,接受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工程建设完工后由县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 建设内容。由新公司组织建设国有水利工程、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及计量设施项目,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县水务局按照《投资协议》进行相关工程建设和完善。

3. 建设标准

(1)质量标准。应执行现行国家、部、省、州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提出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质量目标。按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和验收规范,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3)安全生产目标。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人身伤亡事故。

(4)廉政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发生廉政事故。

(5)项目协调机构。由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6)项目管理。新公司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投资建设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应接受水务局授权的建设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服从建设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要求。

(7)环境保护。新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声以及其他后果对群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施工单位应保证在施工期间,施工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能超过国家和云南省、楚雄州有关规定的指标。

(8)建设资金监管。新公司应根据经各方确认的资金投入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投入,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与公司签订建设资金协议,建立共管账户,所有投资资金通过共管账户进行支付。县水务局有权对建设资金进行监管。

(9)确权登记。工程完工后,由新公司按照水利工程验收程序和相关规定申请验收,工程验收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颁发产权证书。

(十)运行管理

1.新公司职责

(1)负责从水源到供水计量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建立健全项目工程维修养护机制,确保工程持久良性运行。

(2)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3)负责向用水户收取水费。

(4)在武定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下,新公司在项目区拓展经营服务范围。

(5)新公司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确保新公司各方公平公正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2.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职责

(1)制定合理的水价标准;公平公正、依法依规为新公司运营管理和拓展服务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监督各方履行职责和义务,保障项目工程持久良性运行。

(2)鼓励和支持新公司在项目内复制推广运营管理项目工程的模式。

(3)支持新公司在项目区拓展经营服务范围。

(4)与新公司共担风险。在新公司投资成本回收期内,如因在枯水年供水量不足和丰水年用水大幅减少,造成水费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当年供水量不足导致新公司当年供水收益低于预测时,其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不足收益部分的缺口资金,如因新公司运行管理不善,造成供水不足,其供水收益损失,由新公司自己承担。

(5)积极推动项目区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中大户入驻的执行水价,在全成本水价1.2倍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争取使新公司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7)加强对新公司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管。

3.合作社的主要职能

(1)农民用水户协会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社员提供供用水服务;

(2)负责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营管理、田间道路维护和防洪度汛调度;

(3)接受委托提供水费征收服务,负责组织社员供水并按要求收取农业水费,且在辖区内公开用水水费、水价和用水量情况;

(4)农村水环境维护、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建设经营;

(5)负责农业灌溉用水及家用物资的代购、农产品的销售、运输、贮藏等工作

(6)为社员提供与水利、农业灌溉用水及农业生产经营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并推广应用先进灌水方法和节水技术等。

(7)经营范围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核定的为主。

(十一)用水管理。新公司分别与水管单位、合作社签订供水合同和节水减排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年底前向水管单位提出次年年度用水申请,水管单位根据国有水利工程可供水量、新公司提交的年度用水申请,按照县水务局确定的配水原则,综合平衡后商定新公司、合作社次年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并据此进行水量调度。建立双方协商协调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按预案执行。

(十二)产权交易。新公司在工程有效期内,项目工程投入使用3年后,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分别授权水管单位或合作社运营管理。

七、建立群众投资建设的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护机制

(一)群众投资的工程建设。群众投资主体建设的田间末级供水工程是从县管水源工程或输水干渠(主管道)取水的工程,其按照下列步骤实行自建、自管、自运营。同时县水务局做好服务与监管工作。

1.了解规划与政策群众投资主体在自建、自管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的基础上,向县水务局了解相关规划、政策。县水务局给予认真解读,并明确前期工作的程序和基本要求。

2. 前期工作。由群众投资主体委托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县水务局提供必要的技术监管和咨询,并就县管水源工程或输水干渠(主管道)的衔接、供水等问题形成共识,签订用水意向协议。县水务局就所承担的工程建设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3. 初步设计由群众投资主体聘请的专业服务公司开展初步设计,报县水务局备案。

4. 建设管理由群众投资主体自行投资并组织建设辖区内末级供水工程,县水务局按照协议进行相关工程建设和完善。

(二)确权登记。群众投资自建的末级供水工程产权归群众投资主体,工程完工后,由群众投资主体邀请县水务局参与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县水务局鉴定工程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的使用权、管理权划归给群众投资主体(受益农户、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体等,下同)。

(三)运行管理。群众投资主体作为项目末级供水工程的管护主体,落实项目末级供水工程管护责任,对自建的末级供水工程进行运营、管理,可以选择自建、自管、自营管理模式和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模式2种管理模式。县水务局负责节水减排的监测。

(四)用水管理。群众投资主体与水管单位签订供水合同和节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年底前向水管单位提出次年年度用水申请,水管单位根据国有水利工程可供水量、群众投资主体提交的年度用水申请,按照县水务局确定的配水原则,综合平衡后商定群众投资主体次年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并据此进行水量调度。建立双方协商协调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按预案执行。

(五)产权交易。群众投资主体在工程有效期内可以将自建的末级供水工程的产权及使用权进行转让。

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创新运行管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农业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部门联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256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相关规定和《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武定县水利工程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用水户成为政府投资田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主人,进一步增强水管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等各方共同合作赢利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建设好、运营好、管理好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结合武定县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实际,特制定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一、基本情况

武定县位于云南省中北部、楚雄彝族自治州东部,东邻禄劝县,南与禄丰市、富民县毗邻,西与元谋县接壤,北与四川会理市金沙江相望。全县辖11个乡镇,县域国土面积3322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97%,最高海拔2956米,最低海拔862米。县境内河流分属金沙江和元江两大水系,流域面积分别占总面积的97.3%和2.7%。共有长度10公里以上河流22条(其中:21条属金沙江水系)。截至2022年底,武定共建成各类水利设施23307件,其中:有3座中型水库,总库容4800万立方米;24座小(一)型水库,总库容4975万立方米;116座小(二)型水库,总库容2372万立方米;811座小坝塘,22353件水池(水窖),蓄水能力8945万立方米。年供水能力7524万立方米;共有引水沟渠389条,年引水力1950万立方米。

县级成立县灌区管理站、新村水库、己衣水库、仁和水库3个中型水库管理所和近城灌区管理所等5个管理单位,其中灌区管理站为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人,全县核定各类管理人员对全县3件中型、24件小﹙一﹚型和6件小(二)型水库进行管理;其余110件(二)型水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人员进行管理。

二、组建思路和内容

(一)组建思路。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农业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水农〔2014〕256号)《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相关规定,编制《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武定县实际,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区或推广区组建规范的“农民用水专业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明确农民用水专业组织的组建方式和职责范围,完善农民用水专业组织的功能定位;分别从硬件设施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经费来源等方面,规范各农民用水专业组织建设,为充分发挥农民用水专业组织在田间末级水利工程管护和灌溉服务的作用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建内容。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组建规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投资建设、工程维护、管理、灌溉服务和水费征收等工作。

(三)农业灌溉农民用水专业组织管理范围

1.水利工程供水设施产权分界和维护管理国有水利工程与末级田间水利工程的产权分界点是:供水单位设置的计量水设施(设备)量水点。量水点水源侧的干渠(主管道)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属水管单位所有,由水管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量水点另侧的田间末级渠系(管网)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水管单位维护管理。

2. 县管水利工程灌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理范围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包括末级渠系供水工程、末级管道输水工程。末级渠系供水工程管理范围是农业灌溉输水骨干渠取水口以下的支渠、斗渠、毛渠等田间供水设施。

3. 乡镇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乡镇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具体包括:小(二)型水库及其以下池坝塘、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小水池(窖)、抗旱机井和河道引水工程、干渠取水口以下支、斗渠及田间供水工程。包括110座小(二)型水库;811座小坝塘,22353件水池(水窖)及沟渠。

三、工程确权登记

(一)已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产权归属。已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产权均已明确,并颁发了产权证书,近期内不再重新确权登记。没有明确产权的已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进行确权登记,明晰界定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县水务局鉴定工程产权,登记造册,颁发产权证书,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村委会,条件具备的可移交所有权。今后,如需对已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产权进行调整,要根据规模和类型,按照所有权优先考虑用水户的意愿,明确相应的所有权主体,原则上所有权不变。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产权如有变更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产权证变更。

(二)已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产权归属。新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产权划归村委会,工程所有权明晰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县水务局进行登记造册,并向产权人颁发产权证书,注明工程类型、用途、受益范围、权利和义务等。

四、工程管护模式

政府财政投资的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护方式可以选择采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终端管理、购买社会管理服务2种模式。

(一)国有水利工程灌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护方式。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县水务局将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村委会,村委会根据村民小组、农民群众的意愿,将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的使用权、管理权委托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委会与组建规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协议明确委托的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组建,作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和水费计收等责任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可以采取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2种形式组建,具体由各乡镇、村委会自行商定。具备条件的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可以选择采取购买社会管理服务模式。

(二)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管护方式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库、坝塘)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形成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用水户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的运行管护机制,以单独的供水对象成立分会,“分会”由受益的农户代表组成,代表所有用水农户的利益,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协会每年制定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计划,经用水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给各“分会”分配维修改造任务,由“分会”负责实施并接受协会和用水户监督。实施田间工程用水户自主管理;将维修管护任务逐年划分到用水户,管理和维修按用水户受益面积大小划分到用水组、到用水户,设立明确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和措施办法。水费参照国有水利工程水价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其实际运行成本折算水价。同时,各用水户向分会缴纳水费。

2.小型提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这类工程可以参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采用用水协会参与管理的模式,也可以让懂技术的人承包经营管理,通过明确承包管理费、承包管理责任,实现对提水水源工程的管理,水费按照其实际运行成本折算水价,同时,各用水户向分会或实际承包者缴纳水费。

3.河道取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形成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用水户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的运行管护机制,以单独的供水对象成立分会,“分会”由受益的农户代表组成,代表所有用水农户的利益,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协会每年制定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计划,经用水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给各“分会”分配维修改造任务,由“分会”负责实施并接受协会和用水户监督。实施田间工程用水户自主管理;将维修管护任务逐年划分到用水户,管理和维修按用水户受益面积大小划分到用水组、到用水户,设立明确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和措施办法。

五、组建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护

(一)组建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由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用水户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领导小组,协商筹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

(二)农民用水合作社组建要求

1. 根据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按成立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要求,拟定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2. 动员受益区农户、大户和用水单位自愿填写会员登记表和入会申请表,每户定一名会员,每5户—10户选一名成员代表;

3. 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4. 大会通过协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协会的产生、职责分工、资产管理和奖惩办法作出详细的规定;

5. 选举产生协会执行委员会、协会会长、副会长;

6. 完成注册登记、银行账户开设等协会组织组建手续。

(三)合作社的机构组成。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内部设置协会执行委员会、分会。

1. 执行委员会协会设执行委员会,为协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协会期间领导本合作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执行委员会由4名会员组成,会长1人,副会长2人。协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委会“三委”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2. 分会协会原则上在每个自然村分别设立协会分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排的各种工作。每个分会在管辖范围内各聘用1名有威望的村民作为管理员,对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进行管护。

(四)协会的主要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1. 农民用水户协会以用水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

2. 负责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运营管理和防洪度汛调度;

3. 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协会组织成员供水并按要求收取农业水费,且在辖区内公开用水水费、水价和用水量情况;

4. 为会员提供与水利及农业灌溉用水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并推广应用先进灌水方法和节水技术等。

(五)协会自身能力建设

1.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协会有适宜的办公场所。

2.制度建设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协会章程》、明确协会的责任和管理范围等;制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分别明确执行委员会、会长、副会长、财务管理员的职责,建立协会资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会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用水奖惩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促使协会规范运行、管理;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3.人员培训水务、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协会的指导和扶持,做好协会的组织培训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分层次分阶段对协会管理员、用水户等进行培训,增强农户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技术本领。对协会负责人进行综合培训、服务观念教育、法制教育等。协会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县水务局、水管单位组织的政策、技术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组织分会交流学习,取长补短,使会员具有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能力,对农民用水户的培训应采取灵活多样的适合农民的办法,将知识普及与意识宣传结合起来,可以由能力强的分会会长培训其它分社,起到示范作用

(六)协会参与田间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经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公益性服务组织,农业供水推行“水管单位+协会+农户”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协会为国有水利工程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护主体,明确其相应管护责任,其管护经费纳入供水成本,但不计利润,仅确保田间末级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和基本管理费用。协会在县水务局的指导下,直接参与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实行“水管单位+协会+农户”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1.田间供水工程建设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建设中,协会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

2.落实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制度进行管理,按照工程规模,落实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责任。对分会内的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交由分会管理和维修养护,对跨分会的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由协会直接管理。为确保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保证管护责任范围落实到位,协会内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奖惩制度,同时协会每年对分会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落实管护经费。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经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公益性服务组织。执行委员会内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的管护经费,纳入供水成本,不计利润,从水费分成中列支,具体标准、支付方式、考核办法等由协会商量确定。

(八)制定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农民用水户协会,编制《国有水利工程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明确管护范围,确定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的程序,明确田间末级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六、建立农民用水专业合作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的机构设置。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社内部设置理事会、执事监理会和分社。

1.理事会合作社设理事会,为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合作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由5名社员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名,理事会成员任期暂定三年(可连选连任);

2.执事监理会合作社设执事监理会,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1名、成员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3.分社合作社可实行分片区管理,其负责人由各片区用水户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和监事会相同。合作社原则上在自然村分别设立合作分社,作为合作社的分支机构,执行合作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排的各种工作。每个分社在管辖范围内各聘用1名有威望的村民作为管理员,对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进行管护。

(二)合作社的主要职能。合作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社员提供用水服务,接受委托提供水费征收服务、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建设、田间道路维护,农村水环境维护、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建设经营,农业灌溉用水及家用物资的代购、农产品的销售、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是: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的建设经营;用水服务、田间道路养护;组织农产品物资采购、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社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经营范围以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核定的为主。

(三)组织建设。在组建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时,必须进行农户基本情况登记、召开合作社代表大会、依法进行合作社注册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制定《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1.农户基本情况登记核对合作社区内用水户,合作社制定会员登记表和入会申请表。登记表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农业劳动力,耕种面积、作物种植比例、灌溉面积、对灌溉面积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动员用水户填写会员登记表和入会申请表。

2.召开合作社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研究事项:审议通过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审议、修改本章程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成员增加出资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会或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成员代表大会履行合作社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用水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4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合作社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3.合作社注册登记在完成合作社的组建工作后,由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到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基本程序为: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材料。经县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核发营业执照,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保证专业合作社工作正常运行。

4. 开设银行账户合作社在完善组织机构和申领营业执照后,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银行开设合作社账户,对合作社资金结算进行专户管理。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水费的用途,并接受审计、财政、发改、水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合作社能力建设

1.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合作社有适宜的办公场所。

2.制度建设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合作社章程》,明确合作社的责任和管理范围等;制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分别明确理事会、理事长、财务管理、会计员、出纳员的职责,建立合作社资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社员管理制度、决算分配制度、社员入股退社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促使合作社规范运行、管理;制定《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3.人员培训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用水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做好合作社的组织培训工作。通过采取各种方式,分层次分阶段对合作社成员、管水员、用水户等进行培训,增强农户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合作社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技术。对合作社负责人进行综合培训,主要包括:灌溉业务培训、服务观念教育、法制教育等。合作社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县水务局、水管单位内组织的政策、技术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组织各分社交流学习,取长补短,使社员具有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能力,了解并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的能力。对农民用水户的培训应采取灵活多样的适合农民的办法,将知识普及与意识宣传结合起来,可以采取合作社统一培训或片区负责人分片培训两种方式,先由能力强的分社社长培训其它分社,起到示范作用。后再采取合作社统一培训,提高用水户管水、用水、节水、爱水意识。

(五)经费来源。合作社经费主要来源:社员缴纳的会费、水费分成、入股 分红、财政扶持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各级应加大对用水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努力创造条件,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用水合作社的发展。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用水专业合作社可比照享受新办非公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对用水合作社及成员从事的服务活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对用水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收入三年内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合作社参与田间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1. 田间供水工程建设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建设中,合作社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

2. 落实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进行管理,按照工程规模,落实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责任。将分会内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交由分社管理和维修养护,对跨分社的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由协会直接管理。为确保辖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保证管护责任范围到位,合作社内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奖惩制度,同时协会每年对分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农民用水合作社是经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合作社内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的管护经费,纳入供水成本,从水费分成中列支,具体标准、支付方式、考核办法等由合作社协商确定。

七、创造条件实行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模式

财政投资田间末级供水工程使用权、管理权委托给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后,具备条件的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模式,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选择灌溉服务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灌溉服务公司提供田间末级供水工程全过程运营管护服务。灌溉服务公司为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护主体,明确其相应管护责任,其管护经费以群众承受能力为基础、合理盈利为调节纳入供水成本,确保田间末级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和管理费用,合理收益。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管护人员、工程日常工作维护管理费用等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收取的水费中支出。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水务局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模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村委会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主动联系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政策,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田间末级供水工程购买社会服务管护方式实施方案,供用水户决策,按规定程序报县水务局备案。通过招投标选择灌溉服务公司从事田间末级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

(二)签订委托合同。村委会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与选定的灌溉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三)加强跟踪监管。县水务局实时跟踪村委会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购买专业化服务情况,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加大政策支持,倾斜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和政策倾斜力度,政府出台鼓励和引导灌溉公司开展专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政策,为专业化服务创造良好环境。县水务局向灌溉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支持、人员培训。县人民政府对农业灌溉服务公司节水成效给予一定节水奖励。

八、水费征收和供水管理

(一)农业灌溉供水服务管理

1. 农业供水管理农业供水实行终端用水综合定额管理制度。每年12月中旬各乡镇、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根据本辖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业生产计划制定下年度用水计划或方案。水管单位根据国管水工程蓄水情况或有效供水量,以及下年度各乡镇、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用水计划或方案,编制下年度供水计划或方案。供水计划或方案经县水务局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定各乡镇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亩均用水指标。各乡镇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定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亩均用水指标,逐级细化分解确定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全年农业用水综合定额。水管单位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务局批准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户或用水单位农业用水定额管理。

2.农业供水实行合同管理县水务局牵头,组织各乡镇、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共同制定《农业高效节水减排供水合同》,明确用水地址、用水性质、用水量,供水方式和质量,农业用水量和水费的结算方式,供水主体水管单位、用水主体村委会(社区)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限、合同变更和争议解决方式。每年春灌前,水管单位会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用水户或用水单位逐级签订农业高效节水供水合同。

3. 完善计量设施,精准计量供水在水价改革区内建立完善用水计量机制。通过计量设施(设备),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管单位、用水户之间形成完整的计量体系和水量确认体系,制定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一整套完善的制度。

(1)量水点计量设施(设备)设置。在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设置供水量水点,供水计量设施(设备)须经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经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其安装、移位、更换、定期检验与拆除等均由水管单位负责,并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进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予以配合。水管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双方按照计量设施(设备)计量的农业供水水量作为计收农业水费结算的依据。

(2)供水计量检定和复核。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计量的农业供水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在计量设施(设备)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年农业供水量按检验结果核收水费,此前的农业供水量不作调整,计量设施(设备)的检定、复核、安装等费用由用水合作组织承担;计量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水管单位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量水设备检定、复核、安装等费用。

(3)分类计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按照农业用水定额、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计量设施(设备)时,水管单位按照最高类别定额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定额用水量分类计量农业实际用水量。

(二)规范农业供水费用征收管理

1. 农业供水费用管理。水管单位要加大农业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管力度,做到政策执行到位,征收监管到位,应收尽收,不留死角。收取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上缴各级财政非税专户,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

2. 农业用水执行标准。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依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性质、用水净定额,按照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或用水单位实际农业用水量在全年净用水指标定额标准范围内,按照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水利工程供水执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或用水单位实际农业用水量超过全年净用水指标定额标准的,按照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水利工程供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标准收取农业水费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3)在水利工程农业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批准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农业灌溉用水指标定额按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批准的武定县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保证率75%常规作物和养殖及其他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5)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征收的农业水费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底统一对各用水户或用水单位各类用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登记造册和公示。

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为切实提高水利工程的管护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有效解决武定县水利工程重建轻管、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养护经费、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促进工程良性运行,效益长效发挥,结合武定县水利工程的实际,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特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一、推进水利工程产权改革

(一)明晰产权分界点。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界定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水管单位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营管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分界点为灌区农业供排水工程设置的量水点。量水点水源侧的农业供排水工程(含灌区骨干渠系或主管网、提水工程、水源工程及其附属供水设施)的产权属灌区水管单位所有,由灌区水管单位承担维护管理,不便于集中统一运营管理的灌区小(一)型水库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管;量水点另侧的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或管网、小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属村委会(社区)集体所有,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维护管理,也可有偿委托中型灌区水管单位维护管理。

县级成立县灌区管理站、新村水库、己衣水库、仁和水库3个中型水库管理所和近城灌区管理委员会等5个管理单位,其中灌区管理站为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人,全县核定各类管理人员对全县3件中型、24件小﹙一﹚型和6件小(二)型水库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其余110件(二)型水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人员进行管理。

(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农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明晰各类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将各类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使用权证的申报颁发作为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的前提,未完成的工程原则暂缓验收。已建县管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其产权归国有的为国有资产。已建小(一)型水库以上水源工程、提水工程、农田灌溉排水骨干工程、供水主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产权已经明确,并颁发了产权证书,小(一)型水库使用权、管理权划归给灌区管理站,中型水库划归中型水库管理所,不再重新确权登记。没有明确产权的县管小(一)型水库工程进行确权登记,明晰界定其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鉴定工程产权,登记造册,颁发产权证书,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县管工程的使用权、管理划归县灌区管理站。工程产权如有变更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产权证变更。

1.乡管水利工程确权登记。乡管工程产权均已明确,并颁发了产权证书,不再重新确权登记。没有明确产权的乡管工程进行确权登记,明晰界定其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鉴定工程产权,登记造册,颁发产权证书,将政府投资建设乡管工程的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村委会(社区),由村委会(社区)将乡管工程的使用权、管理权委托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已建乡管工程产权如有变更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产权证变更。

2.社会资本参与供水工程确权登记。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及其计量设施建设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政府投资建设县管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建设乡管工程的产权归合作社、集体所有,新组建的水管单位享有工程的使用权和相应收益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的根据投资比例进行股权配置和产权划分。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有关权益。

二、推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

(一)完善县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探索集约化管理。持续深化县管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和调整县管工程管理职能职责,按照集约管理的原则,创新管护模式,延伸工程管理范围,重组和完善工程管理机构,探索按县域、区域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可将由近城灌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小(一)型水库纳入县灌区管理站集中管理范围,统一由县级水管单位运营管理。

县水务局下设灌区管理站对分洲水库、上响水箐水库、干坝庄水库、石板河水库、芭蕉凹水库、螃蟹箐水库、烂泥箐水库、石关水库、铁厂水库、永兆水库、平地水库、旧方水库、岔河水库、龙树湾水库、故木箐水库、大雪坡水库、石窝铺水库、羊旧水库等18件小(一)型水库及下响水箐水库、大沙田水库、荣丰水库、锅盖梁水库、山品水库、岩子脚水库等六件小(二)型水库进行运行管理。设立新村水库管理所对新村中型水库进行运行管理,设立己衣水库管理所对己衣中型水库进行运行管理,设立仁和水库管理所对仁和中型水库进行运行管理,设立近城联合灌区管理委员会对石门砍、胡家村、中干河等3件小(一)型水库进行运行管理。

(二)推行县管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实行专业化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社会购买服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水务局引导,组建专业机构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灌溉服务公司”),委托灌溉服务公司负责县管农业供水工程全过程的运行管理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培养和发展工程社会组织,减少财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培育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探索成立(认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鼓励已有县级水管单位组建维修养护企业,积极对外参与物业管理,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分离,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工程运行管理绩效。

(三)推进乡管工程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开展县管工程现状调查,全面落实管护主体,明确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责任,以乡镇为单位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修建并管理的乡管工程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确定或者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乡管工程主体。

村委会(社区)将乡管工程的使用权、管理权委托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委托管护乡管工程管理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乡管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和水费计收等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负责乡管工程运营管理,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或管网实行农业供水终端管理。具备条件的联合社或合作社可以选择采取购买社会管理服务模式进行管理。

三、积极推进小型水库“三化”改革

鼓励“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可纳入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范围实行区域集中管理(含委托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对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县水务局和乡镇水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一)推行产权化。在划定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小型水库大坝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不动产登记。小型水库不动产登记由产权人依法申请,提交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水库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可以不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积极推动水库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水库管理,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依托现有县级水管单位,对县域内国有小型水库实行集中管理,无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可由产权人以协议方式委托县级水管单位管理。县水务局按年度分配辖区内县管小型水库管护经费财政补助额度。

(二)推行物业化。水库产权人或县级水管单位管护能力不足的,应推行管养分离,以物业化管理方式将小型水库管护业务推向市场。鼓励现有的县级水管单位和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单位参与小型水库管护,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将水库物业管理纳入市场主体征信体系。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水库雨情和大坝沉降位移变形、渗漏、裂缝等监测信息体系。依托省、州水管理平台,将水库巡查检查、观测监测、控制运用、启闭操作、安全鉴定、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等事项纳入管理平台,动态分析研判水库安全管理状况,实现水库安全运行实时动态监管。

四、落实经费,加强工程维护

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建立稳定的中型水利工程年度运行管理经费与维护经费保障机制。“两项经费”要严格按定额测算,确保足额到位。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纳入县人民政府考核目标,实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

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准公益性)乡管工程管护经费,建立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公益性(准公益性)乡管工程管护经费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编制工程维修养护方案,报县水务局商请县财政局审批通过后,纳入县级补助项目,由村委会组织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维修养护。

规范农业水费使用管理。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收入不实行政府统筹,全额安排用于水库及沟渠维修养护费用。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管网)、小型灌区和“五小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费收入不实行政府统筹,全额安排用于乡镇供水管理人员工资和维修管理费用。社会资本投资参与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收取的水费由供水企业自行统筹用于工程运营管理人员工资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五、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鼓励采用滴灌、喷灌、管灌等高效节水措施,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节约用水,适度调减存在武定县部分地表水过度利用、个别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的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

六、提高农业灌溉供水管理服务水平

(一)强化供水管理。农业供水推行终端用水综合定额管理制度,每年12月中旬制定下年度供水计划或方案,并经县水务局审核,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亩均用水指标,核定用水户或用水单位全年综合用水定额。

(二)推行农业供水合同管理。县水务局牵头,组织各乡镇、村委会、联合社或合作社共同制定《农业高效节水减排供水合同》,明确用水地址、用水性质、用水量,供水方式和质量,农业用水量和水费的结算方式,供水主体水管单位、用水主体村委会(社区)或联合社或合作社、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限、合同变更和争议解决方式。每年春灌前,水管单位与联合社或合作社、联合社或合作社与用水户或用水单位逐级签订农业高效节水供水合同。

七、加强水费收缴使用管理

(一)农业用水执行水价标准。县级水管单位用水价格,按照县发改局批准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联合社或合作社、用水户或用水单位实际农业用水量超过全年净用水指标定额标准的,按照县水务局批准的农业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标准收取农业水费;在县管工程农业供水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县发改局调价批准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联合社或合作社、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农业灌溉用水指标定额按县水务局批准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二)规范农业水费结算。农业水费每年分两阶段收费,第一阶段为每轮灌溉放水时按定额内执行水价按方计收用水户水费,第二阶段为年底计收超定额部分用水的水费、水资源费。水费结算采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方式,全年实际农业用水量在用水定额标准范围内的按照县发改局批复规定的执行水价标准计收水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按照批复的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计收水费。农业水费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管道供水采用“先交费,后用水”方式结算水费,按量水设备周期计量并向合作社、用水户或用水单位收取水费,配水员统一放水后计收水费。

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1〕22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监督、统筹协调、问题导向、创新引领”四个基本原则,按照省水利厅、州水务局的要求,认真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武定县水利工程运行监管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

节水减排合同管理机制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优化配置水资源,推进用水结构调整、高效利用水资源,进一步保护武定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XX水库,规范用水管水行为,强化用水管理和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推广,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实现节水、减排、防污、增产、高效,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明确供水主体和用水户在供、用水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严格水资源保护制度相关法规,通过制定、签订农业高效节水减排合同和监督管理三个环节,建立武定县农业节水减排合同管理机制。

一、节水减排范围

XX水库上游建立节水减排的范围是:XX水库上游XX镇人民政府XX、XX村委会。

二、制定合同

根据《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农业高效节水减排供水合同,明确灌区管委会与XX、XX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XX、XX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用水方式、水价、用水定额,限制XX水库上游XX、XX村委会范围内所有用水户不使用高残留低效率的化肥,鼓励使用有机肥和水肥一体化系统,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不实施减排措施的用水户不给予节水奖励。

三、签订合同

县水务局委托灌区管理单位对XX水库上游进行依法管理,与XX、XX村委会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签订高效农业节水减排供水合同。XX、XX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分别与辖区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签订农业高效节水减排供水合同。

四、监督管理

通过逐级签订农业供水节水减排合同,把各项机制内容综合化为合同管理方式推进,保障各项机制落实,以合同为基础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相关考核指标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由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体执行,以县水务局为主体联合相关部门综合监管。

附件:武定县水价改革农业高效节水减排节水合同(试行)

附件

武定县水价改革农业高效节水减排节水合同

合同编号:XXX

甲方: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乙方:XX镇XX村委会或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

为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进一步加强武定县重要饮用水水源XX水库,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明确甲方和乙方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根据乙方用水申请,甲方同意在XX镇XX村委会取水点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农业灌溉面积XXX亩。

(二)乙方用水类别为:农业灌溉用水(XXX)

(三)根据国有水利工程蓄水情况,按照最严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确定XXX年度XX镇农业灌溉净用水指标XXXm3;用水户净用水定额执行P=75%保证率,XXX灌溉用水指标XXXm3/亩,全年净用水定额XXXm3

(四)农业供水计量设施(设备)地点为:XXX量水点。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通过国有水利工程按照乙方需要提供不间断农业供水。

(二)乙方必须提前向甲方上报农业用水时间或用水计划,并按批准农业用水时间或用水计划用水。若有特别用水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甲方保证在XXX量水点满足乙方农业灌溉取用水要求,以立方米计量收费。

第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采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方式。

(一)用水计量

1. 甲、乙双方按照计量设施(设备)计量的农业供水水量作为计收农业水费结算的依据,XXX量水点的计量设施(设备)须经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其安装、移位、更换、定期检验与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并在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进行,乙方应予以配合。

2. 乙方对计量的农业供水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在计量设施(设备)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年农业供水量按检验结果核收水费,此前的农业供水量不作调整,计量设施(设备)的检定、复核、安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计量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乙方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量水设备检定、复核、安装等费用。

3. 乙方用水须按照用水定额、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计量设施(设备)时,甲方按照最高类别定额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定额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甲方依据乙方用水性质、用水净定额,按照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武定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执行价格批复》(武发改价〔XXX〕XX号文)、武定县人民政府《武定县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批复》(武政复〔XXX〕XX号)供水分类价格灌溉用水净定额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批准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 甲方按照规定周期计量农业供水量并结算农业水费,乙方在签订节水合同3个月内向甲方预交水费。乙方与用水户签订节水合同2个月内向用水户预收农业灌溉水费。

2. 水费结算采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方式,用水量在全年净用水定额XX m3范围内,按照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执行水价XX元/m3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范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批复》收取水费和水资源费。

3. 甲方按量水设备周期计量并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出具的《水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清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量水设施(设备)前的干渠(主管道)产权属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运营管理,计量设施(设备)后的支渠、分管的产权属集体所有,其管理使用权为村委会委托管理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乙方负责运营管理。

(二)产权分界点(量水设施或设备)取水点涵闸的干渠(主管道)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养护。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田间末级渠系或管网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养护,或者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3‰水费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三)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量水点的量水设施(设备),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量水设施(设备)。

(四)因量水设备人为损坏及乙方责任等原因不能计量供水时,甲方可根据乙方上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乙方三个月不能解除妨碍量水设施(设备)计量问题,甲方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甲方对有计划检修、维修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六)遇有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甲方需要变更量水设施(设备)计量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八)对乙方提出的量水设施(设备)计量不准,甲方负责复核和校验。对因自然因素造成量水设施(设备)计量损坏的,甲方应当无偿更换,甲方可根据乙方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甲方量水设施(设备)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乙方。

(九)对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可降解,污染较大的化肥农药等产品,使用后残留物超过国家相关部门监测红线数据后,可进行监督管理或一定经济处罚,具体处罚金额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收取。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用水量、流量向乙方供水。

(二)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对量水设施(设备)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量水设施(设备)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交水费。

(六)保证量水设备完好,配合甲方量水设施(设备)计量或者协助做好量水设施(设备)更换、维修工作。

(七)乙方应当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高效节水减排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第三方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乙方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量水设施(设备)设计流量时,应当办理更换量水设施(设备)手续;由于乙方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量水设施(设备)设计流量时,甲方可将量水设施(设备)规格改小,乙方承担工料费;当乙方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十)乙方在合同期内,对自身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需使用农药、化肥的,必须使用低污染的产品,并且接受监督管理,对由于自身超量使用或使用高污染化肥、农药造成的污染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由于甲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超过规定缴费日期一个月的,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有权终止供水。终止供水超过半年,乙方要求复装量水设施(设备)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 乙方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第三方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的,乙方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3. 乙方终止用水,未到甲方处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使用高污染生产材料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采取相应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壹年,从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若协商或者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乙方销户或过户后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解读《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农业初始水权分配机制〉等六项机制的通知》

图解《武定县农业初始水权分配机制》

图解《武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图解《武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图解《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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