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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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2010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30日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3〕6号 主  题  词: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武各单位,云南武定产业园区管委会: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和防火区

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

二、严格火源管控

(一)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农林生产、施工作业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应按照《楚雄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提交用火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负责人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实施。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林内林缘城镇、道路、村庄、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库房、矿山、电站、工厂、施工工地、景区步道、坟山墓地、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线路设施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四、全面压实压细责任

推动防灭火责任制与林长制深度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要全面压实乡镇党委、政府的第一责任,乡镇分管领导的主要责任,村(居)委会的属地责任,村、组干部和护林员的网格责任,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企业的主体责任。

五、强化应急值守

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要做好科学扑救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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