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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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4-0102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楚环武罚字〔2023〕7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民刚畜牧开发有限公司(楚环武罚字〔2023〕7号)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2日

武定民刚畜牧开发有限公司(楚环武罚字〔202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定民刚畜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9MAC598CJ6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楚环武罚字〔2023〕7号
违法事实 将养殖废水排放至距厂区直线距离约900M的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质坑塘内贮存。经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元整(¥482,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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