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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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4-0329005 公文目录: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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