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 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综上,主要看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目前是否在户籍所在 省份,如在户籍省份,则在户籍所在省退休;如养老保险关 系不在户籍所在省,且有多段关系均满10年,最后一个满10年的省份就是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