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刘XX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XX14工作单位:农民
被处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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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刘XXX实施《武定县插甸镇上沾良村民委员会动作村民小组XXX林下种植(试点)项目》过程中开挖水池、道路的毁坏林地行为,于 2025年1月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于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日期间,在武定县插甸镇古普村委会大红山梁子山林处实施林下种植项目挖路、水池毁坏林地。经鉴定,涉案现场毁坏林地面积为1402.4平方米(折合2.1亩)。地类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新商品林;林种为商品林;主要树种为旱东瓜;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云南顺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案发后,刘晓林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了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违法嫌疑人陈述笔录;(2)证人证言笔录;(3)鉴定报告;(4)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6)书证。以及与案件相关等材料。 证据为证。 2025年2月8、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插政罚权告【2025】01号;武插政罚听权告【2025】01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实施《武定县插甸镇上沾良村民委员会动作村民小组刘晓林林下种植(试点)项目》过程中开挖水池、道路的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
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5、《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刘晓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果要继续使用林地必须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处罚刘XX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即:1402.4平方米X(10元/平方米+13元/平方米)X1倍=32255.2元(大写:叁万贰仟贰佰伍拾伍元贰角整) 。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 (账号: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插甸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