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 个月 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 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 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 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 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 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