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环州乡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环政罚决字〔2024〕第8号
被处罚人姓名朱**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3232919**********工作单位----现住址大雪坡村委会****村**号
联系方式1**********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经依法查明,朱**于2024年4月12日13时左右从家里出发到环州乡大雪坡村委会*******山林处上坟烧纸,于当日14时左右朱**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可燃物点燃,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面积总计1000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林木蓄积35.5m³。林地所有权为大雪坡村委会***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大雪坡村委会****村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违法程度属“情节严重”,违法情节“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朱**处以下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4年8月30日前更新造林;
2.对朱**并处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户行:环州乡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3300008158953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定县环州乡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