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徐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XXXX
身份证号码:53232919XXXXXXXXXX工作单位:农民
现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插甸镇插甸村委会XXXXXX 电话:联系电话:13XXXXXXXX 户籍地址: 武定县插甸镇插甸村委会XXXXXX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至4月期间在武定县插甸镇插甸村委会旧猴街村“董家箐头”山林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插甸集镇垃圾处理厂的行为,于 2025年3月1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经鉴定,涉案现场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060.7平方米(折合1.6亩)。地类为其他林地;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插甸村委会旧猴街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案发后,徐XX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了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违法嫌疑人陈述笔录;(2)证人证言笔录;(3)鉴定报告;(4)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6)相关权属书证。以及与案件相关等材料,证据为证。2025年 3月 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插政罚权先告【2025】05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在“董家箐头”山林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插甸集镇垃圾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1、《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
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5、《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案发后,徐XX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了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现场其自己承诺将于2025年12月份前到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徐X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到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2、处罚徐XX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即:1060.7平方米X(3元/平方米+13元/平方米)X0.1倍=1697.1元(大写:壹仟陆佰玖拾柒元壹角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 (账号: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插甸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5年4月 10日
行政执法人员:李自元 执法证号:25090954026
贺俊明 执法证号:25090997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