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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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5-0416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环州乡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公示03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4日

环州乡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公示03号

武环政罚决字〔2025〕第3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性别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919******** 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环州乡大雪坡村委会大龙潭村**号

户籍地址: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环州乡

联系电话1**********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于2025***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日武定县环州乡大雪坡村委会大龙潭村“吹吹地梁子”路旁山林内建盖房屋。经鉴定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144平方米;地类:灌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林种:薪炭林;主要树种:栎类,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为环州乡大雪坡村委会大龙潭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环州乡大雪坡村委会大龙潭村陈**户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25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武环政罚权告字〔2024〕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武环政罚听权告字〔2025〕第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林地内建盖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违法程度属“情节轻微”,违法情节“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6元/㎡+13元/㎡)×144㎡×1倍=2736元(大写:贰仟柒佰叁拾陆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环州乡经济发展办(原环州乡财政所),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或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环州乡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