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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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5-0519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插甸镇林业行政处罚公示06号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9日

插甸镇林业行政处罚公示06号

被处罚人姓名:XX性别:出生日期:19XX年11月29日

身份证号码:53232919XXXXXXXXXXXX工作单位: 农民

现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插甸镇乐茂河村委会大平地村XX号 电话:联系电话:147XXXXXXXXX 户籍地址: 武定县插甸镇乐茂河村委会大平地村XX号

本机关对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20日至21日,在武定县插甸镇乐茂河村委会大平地村村后山头山山林处砍伐烧柴滥伐林木的 行为,于 2025年4月9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滥伐林木一案经鉴定,涉案现场毁坏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起源为天然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按照《武定县木材市场价格调查记录表》中(当地1㎥标准重量(吨)活立木=1.2吨)测算得3.5268㎥X1.2吨/ ㎥=4.2吨林地所有权乐茂河村委会大平地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乐茂河村委会大平地村集体所有。案发后,张XX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了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违法嫌疑人陈述笔录;(2)证人证言笔录;(3)鉴定报告;(4)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6相关权属书证;(7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与案件相关等材料,证据为证。2025 4 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插政罚权告【2025】06号),告知了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 在大平地村后山头山林处滥伐林木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上不满300株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按照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武发改价认结论【2025】34号的规定:(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名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勘验,并对武定市场进行了价格调查,同等规格的烧柴150.00 元/吨。认定价格=市场价格x数量150.00元/吨x4.2吨=630.00 元

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陆佰叁拾元整(¥630.0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案发后张XX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自己承诺2025年12月31日前将自己造林栽树66株。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 责令张X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于202512月31日前自己造林栽树66株。

3、对张XX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4.2吨X150元/吨X3倍=1890.0元(大写:壹仟捌佰玖元零角零分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 (账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插甸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5年5月20日

行政执法人员:李自元 执法证号:25090954026

王强学 执法证号:25090999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