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关于如何判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标 准问题,国家有专门规定: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 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只 要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属于失业保险 上的“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领金期间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