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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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5-0612007 公文目录:行政复议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8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武定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武政行复〔2025〕4号

申请人:吴**,男,汉族,1993年8月*日出生,地址:**。

被申请人: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文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波,局长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吴**邮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吴**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调查,并对被举报人无证经营非法制售冷食的行为作出与违法情节相当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证据材料;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职权和管辖权。被申请人2025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对“武定县狮山镇***饭店”超范围经营凉菜的投诉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一、确认被投诉举报人非法经营及非法制售经营食品行为违法。二、保护申请人财产及人身健康安全。三、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对武定狮山镇***下发了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武市当罚〔2025〕33号,作出警告处罚,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告知。被申请人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并未减损或增加申请人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且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武市当罚〔2025〕33号行政行为,均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吴**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