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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04_/2019-0402005 公文目录:部门预决算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2019年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2日

武定县2019年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编制说明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创新发展新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一圈一园三县三基地”的目标定位,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统揽,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零基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下大力气补短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全面提升财政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财力保障。

二、编制要求

(一)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统筹能力。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力度,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

(二)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预算固化格局。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年度战略部署,对各项开支进行核算、细化,建立财政资金“能进能退”的决策机制,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钓事项的精神,一律不再安排挂钩的要求。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控一般性支出。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将财政资源集中投向重大项目、关键环节、明显短板,优先保障“三保”、脱贫攻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科技文化等重点支出,统筹兼顾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个领域。坚持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

(四)着力细化预算编制,推进支出经济分类改革。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预算定额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构建重大项目支出预算细化评审机制,将预算细化到每一项具体开支明细。全面推进经济分类改革,认真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两套科目编制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五)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取消“小、散、乱”、低效、已达到既定目标或不再具备执行条件的专项资金,全面整合同方向、同领域专项的资金,增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能力。

(六)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切实转变只注重资金争取不注重花钱效果的现状。把资金使用绩效作为改进部门预算管理、财政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七)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全面提升预算透明度。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强化部门主体责任,提高部门预算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确保按照法定时间公开,并做好舆论宣传和解释工作。

(八)强化基础信息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提高基础信息编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及内容,提高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编制

各部门、各乡镇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影响2019年收入的各种因素,全面、准确测算各项收入。不同类型的收入采用不同方法测算,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严格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控制数编列,非税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按照收入合法合规、内容全面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的原则进行测算。

(二)支出预算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与职责任务进行分类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工资制度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核定预算;公用经费根据部门性质、职能等分类分档确定定额标准,并核定预算。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2.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以项目库为基础,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围绕国家和省、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对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事项进行收集归类、论证评审和储备,细化申报可执行的具体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并做好项目储备。根据省州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县级财力情况,对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轻重缓急纳入部门项目预算。县级部门根据2018年向上争取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情况及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2019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情况,科学测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并纳入项目预算。

四、编制程序

按照预算管理改革要求,部门预算编制流程分为“三下二上”五个阶段:

“一下”预算编制布置阶段:拟订并印发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组织召开部门预算编制会议;

“一上”编制、审核、报送预算建议计划阶段:各预算单位按要求填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工资、机构设置、交通工具、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三公”经费预算等情况。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基本支出安排计划,拟定项目预算安排意见。

“二下”反馈审核意见及下达支出限额阶段:县财政局反馈预算审核意见,下达预算项目支出限额。

“二上”编制上报预算草案阶段:部门调整、完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编报、审核部门预算草案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三下”批复部门预算阶段:批复部门预算。

五、2019年人员及车辆基本情况

根据2018年10月预算编制统计,全县实有在职人员5679人,其中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1603人,事业人员4076人,退休人员2061人,离休人员17人,半供养人员22078人。在校学生人数36860人。列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小车数量228辆。

六、2019年县级可用财力及支出安排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

1.县级可用财力测算情况

2019年县级可用财力测算为118395万元(不含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内生财力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额打入为64038万元,比上年执行数62536万元增长2.4%,比上年人代会确定目标62173万元增收1865万元,增长3%,其中税收收入40408万元,非税收入23630万元;外生财力按2019年提前下达数和固定性补助列入预算,并对部分可争取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进行逐项分析测算为54357万元。

2.县级可用财力安排情况

保工资支出98539.58万元。其中在职人员工资54804.7万元,在职人员按月预发绩效8815.24万元,按工资计提的医疗、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缴费16323.18万元,职业年金344.95万元,离退休人员工资4582.58万元,工会费903.07万元,住房公积金5554.55万元,半供养人员补助6557.27万元,零星增资仅能预留654.04万元。

保运转支出8653.72万元。其中公务费2843.51万元,小车经费491.5万元,专项会议费377.8万元,村级运转经费642.34万元,部门专项运转经费2971.39万元,非税补助1427.18万元。

保补贴性民生支出5801.7万元。

设置预备费100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0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按我县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00973万元的1%计算应设置3010万元,但由于我县财力不足,为确保“三保”工作落实到位和平衡年初预算,仅能设置预备费1000万元。

上解支出4400万元。

以上县级财力安排合计118395万元。

3.2019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4038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34697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2850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94642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37205万元),债务转贷收入3568万元,上年结余3070万元,收入总计30537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00973万元,上解支出4400万元,支出总计305373万元,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县级财力测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1405万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31205万元,污水处理费收入200万元。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分配情况:安排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16762.83万元(由于我县财力有限,一般公共预算无法保障的系统内债务还本付息也只能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提的偿债准备金来安排),安排精准脱贫攻坚战支出1815.64万元,安排污染防治攻坚战支出74万元,安排其他项目性民生支出2484.19万元,安排扫黑除恶专项经费30万元,安排县级重点支出2068.32万元,安排土地出让成本支出4470万元,预列综合绩效考核奖励资金3500万元,合计分配县级财力31405万元。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安排31405万元,上级专项安排1500万元,上年结余2万元,收入总计3290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安排32907万元,收支平衡。

七、2019年基本支出预算标准

人员经费

(一)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拨款预算

1.全额拨款单位统发工资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纳入工资统发的在职人员工资预算,按2018年10月份应发数乘12个月预算,年末根据全年实际统发数调整预算。

(2)行政事业单位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018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月平均预算。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年终一次性奖励,按2018年10月份基本工资预算,年末根据实际统发数调整预算。

2.差额拨款单位拨付工资

(1)殡仪馆在职人员按照2018年10月份应发工资的70%乘12个月预算。

(2)根据《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通〔2015〕108号),武定县人民医院在职人员按2018年10月应发工资的60%乘12个月预算。

3.驻武定武警部队津贴

(1)县武警中队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天5元乘365天计算;医疗补助经费按每人每年300元计算。

(2)县公安消防大队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天3元乘365天计算;医疗补助经费按每人每月80元乘12个月计算;执勤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90元乘12个月计算。

(3)补助范围包括警官和士兵,计算人数由县武警中队和县公安消防大队据实提供,财政部门归口业务股室审核确认。

4.其他人员费用(半供养人员)

其他人员是指村委会(社区)干部、遗属人员、民政供养人员、村医、兽医员、计生宣传员、学校保安等各类按规定由人社部门批准的人员(不含自收自支人员)及上年列入小专项预算的定员定额补助类。

各单位其他人员经费按人社部门批准核定的人员及补助标准进行预算。

各单位驾驶人员按照《武定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办法》规定和《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已核定公务用车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标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20号)核定下达的指标数进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格以核定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车辆数,按每位驾驶员3万元列入预算(含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辞退费)。未参加车改单位的特殊车辆的驾驶员按每位每年3万元预算,一般公务用车的驾驶员经费不列入预算。

(二)离退休费拨款预算

1.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的要求执行,一是离休人员工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二是退休人员工资按照并轨改革的有关要求,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的项目纳入社保基金预算,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的项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离休和退休人员工资,由各预算单位按2018年10月工资应发数编报离退休人员工资预算;纳入社保基金预算的退休人员工资,年初部门预算中不再编报退休人员工资预算。离休人员工资由原单位发放,退休人员工资统一由社保中心发放。

2.离退休人员的医疗经费按医疗经费拨款预算的政策要求纳入财政拨款预算。

3.离退休人员的特需费和公务费按相关政策要求纳入财政拨款预算。

(三)医疗经费拨款预算

1.医保缴费基数

(1)在职人员医保缴费基数,按2018年10月在职在编实有人员,按应发工资医保缴费项目确定基数,应发工资医保缴费项目具体是:

①机关单位包括以下工资项目:

一是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二是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

三是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四是年终一次性奖金。

②事业单位包括以下工资项目:

一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是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

三是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特教津贴、艰边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2)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基数,按2018年10月实有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总额扣除新增生活补贴(1200元/人/月)。

(3)2017年增加改革性补贴部分、2017年事业单位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车改补贴和不属于普遍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乡镇津贴、乡村教师津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查津贴、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检察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法院检察院加班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纪检、监察办案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信访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残联特殊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等)不作为医保缴费工资基数。

2.全额拨款单位医疗经费

(1)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楚人社发〔2014〕13号)的规定,在职人员按月工资缴费基数的9%计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公务员医疗保险,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发〔2001〕51号)的规定,在职和退休人员按月工资缴费基数或月退休费缴费基数的4%计算公务员医疗保险。

(3)大病医疗保险,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机制的通知》(楚政通〔2006〕78号)的规定,在职和退休员人员按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80486元的0.5%即403元计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4)工伤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工资缴费基数的0.5%计算。

3.差额拨款单位医疗经费

(1)县殡仪馆的各项医疗经费计算比例与全额拨款单位的计算比例相同。

(2)县人民医院医疗经费预算根据《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通〔2015〕108号)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工资缴费基数的5.4%计算;公务员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工资缴费基数的2.4%计算;大病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人均242元预算;工伤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工资缴费基数的0.3%计算。

4.预算下达、申报和缴纳

各预算单位医疗保险,在职人员以月统发工资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月退休费缴费基数计算医疗经费下达到各单位,由单位向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申报并缴纳。

5.预算调整事项

部门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医疗保险拨款预算变动,由各部门同县医保中心清算核实后调整预算。

(四)住房公积金拨款预算

1.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2.全额拨款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工资缴费基数的12%预算。

3.差额拨款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县殡仪馆按工资缴费基数的12%预算,县人民医院按工资缴费基数的7.2%预算。

4.部门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住房公积金拨款预算变动,由各单位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财政局清算核实后调整预算。

(五)基本养老保险拨款预算

1.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2.全额拨款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缴费基数的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差额拨款单位县殡仪馆按在职人员工资缴费基数的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县人民医院按在职人员工资缴费基数的12%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下达到各单位后由各单位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缴纳。

3.部门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拨款预算变动,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同县财政局清算核实后调整预算。

(六)职业年金拨款预算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测算2019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所需资金,作为编制退休人员记实资金预算的依据,根据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和测算的名册及金额,由县财政局统一列入2019年部门预算。

2.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辞职、转出、丧失中国国籍、在职死亡等情形的,暂不列2019年部门预算,等业务发生时再追加预算。

(七)工会经费

1.全额拨款单位工会经费缴费基数与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2.差额拨款单位不预算工会经费。

3.全额拨款单位工会经费,按在职人员月工资缴费基数的2%预算。

公用经费

(一)基本要求

1.核定的公用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公务接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电梯电费及维护费、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教育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等费用。

2.对于原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分类整合,属于项目支出性质的纳入项目库申报编制,属于基本支出性质的业务费、工作经费、慰问费、会议费、采购经费纳入基本支出公用经费编制。

3.保留部分专项业务较重的部门编制公用经费以外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原则上二级预算单位不再编制专项业务工作经费。专项业务工作经费采用项目法纳入基本支出编制,并编制到具体经费项目。县委县政府明确的由部门牵头开展的慰问活动,慰问经费作为专项业务工作经费项目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

4.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组织召开的大型全体会议,会议费由各部门编制专项会议经费。其他会议费纳入公用经费编制。

5.除按生均计算公用经费的中小学、幼儿园外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按2018年10月1日编制数或统发工资人数分为十个档次核定(详见附表)。

6.年内除新招考录用的人员按县委编办和县人社部门发文次月起,按月份计算追加公用经费预算外,调入调出人员不再追加(减)年初预算。

(二)在职人员公用经费拨款预算

1.全额拨款单位公用经费

(1)政法部门: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森林公安局、县司法局按人均8000元预算。

(2)领导机关: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察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610办(参照领导机关)按人均7000元预算。

(3)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外的政府组成部门及县级其他预算单位除按年人均6000元预算。

(4)11个乡镇预算单位按年人均7200元预算,保留部分原专项业务经费。

(5)卫生系统公用经费: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按在职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预算,11个乡镇卫生院公用经费按在职人员每人每年2700元预算。

(6)学校公用经费预算:

①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乡镇幼儿园(学前班),按在校学生人数和生均标准计算公用经费。

②生均标准含车辆使用费、办公费等。

③学生人数按照2018年10月1日在校学生数计算,在校学生人数由各学校提供,县教育局审核。

④武定一中、县民族中学高中部按学生人数年人均1105元(根据省规定标准1300元的85%执行)预算。

⑤民族中学初中部、思源实验学校初中部及11个乡镇中学按学生人数年人均80元预算。

⑥近城小学、思源实验学校及11个乡镇小学按学生人数年人均40元预算。

⑦11个乡镇幼儿园(含学前班)按在园幼儿人数人均400元预算。

⑧助学金按10个月预算:高中按高中学生人数每人每月5元预算。

⑨民族中学高中民族生补助全年按18万元预算(180人乘100元乘10个月)。

⑩学校公用经费经部门预算批复后,年内不再调整预算。

3.差额拨款单位公用经费

差额拨款单位在职人员不预算公用经费。

(三)离退休人员公务费和特需费预算

1.按2018年10月1日实有离退休人员数和相应标准计算,年内不再调整预算。

2.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按地厅级年人均1900元、县处级1800元、县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人员1700元预算,特需费年人均按1000元预算,由县委老干部局统一列入预算。

3.全额拨款单位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按年人均600元预算。

4.差额拨款单位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按年人均600元预算。

(四)车辆使用费预算

1.根据公务用车改革情况,参加车改的单位,按照县政府车辆编制办公室核定的保留车辆数预算,未参加车改的单位,按照上年预算核定的车辆数预算。具体标准:

(1)县委办、县人大、县政府办、县政协、县纪委监察委按车改后实有车辆数每车每年3万元预算;

(2)县级其他预算单位和乡镇,已参加车改的按车改后车辆数每车每年2万元预算;未参加车改的单位车辆按上年预算核定数每车每年2万元预算。

(3)公务用车平台部门的车辆,根据《中共武定县委办公室、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武办发〔2016〕13号),按县政府车辆编制办公室核定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编制数36辆,每车每年2万元预算。

(五)代表、委员活动经费预算

1.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活动经费,按人均2000元预算。

2.乡镇人大代表、党代表活动经费按人均1000元预算。

(六)乡镇经费预算

1.乡镇会议费:狮山镇、高桥镇按18万元预算,其余乡镇按13万元预算(含政府会议费和人大会议费)。

2.村委会、社区工作经费:

(1)村委会按每个每年3万元预算,社区按每个每年5万元预算。

(2)村(居)民小组工作经费按每个每年1000元预算。

(3)村(居)民小组党支部活动经费按每个每年600元预算。

3.原老大队干部按补助标准的80%列入预算。

4.民族工作经费:东坡乡按10万元预算。

5.“一折通”补贴发放工作经费:每个乡镇按2万元预算。

6.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经费:狮山镇按3万元预算,高桥镇按2.5万元预算,其他乡镇按2万元预算。

7.动物疫病防治专项经费:狮山镇、高桥镇、猫街镇、插甸镇按3万元预算,白路镇、环州乡、东坡乡、田心乡、发窝乡、万德镇、己衣镇按2万元预算。

8.复退转军人“两节”座谈会经费:按每人每年50元预算。

9.根据《武定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追加村组干部补助等经费的议案〉的决定》(武人发〔2018〕26号),村委会干部、社区干部、村民小组长、村党支部书记补助按追加后的新标准进行预算。

(1)社区干部按书记主任一肩挑每人每月3140元,书记主任分设每人每月304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3000元预算。

(2)村委会三职干部按书记、主任每人每月262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2600元预算。

(3)村民小组干部报酬按每个村民小组每月100元列入村委会预算。

(4)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补助按每个村党支部每月100元列入预算。

10.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经费:环州万松山按2.5万元列入环州乡林业站预算。

八、名词解释

稳中求进总基调

2011年以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一直强调“稳中求进”是我国经济工作的总基调。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辩证看待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增强忧患意识,继续抓住并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着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进一步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现代财政制度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现代财政制度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就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积极的财政政策

是指政府通过改变财政收入和支出来影响社会总需求,从而最终影响就业和国民收入的政策,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岀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就是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即通过增加政府投资与刺激消费需求来拉动经济增长。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发国债或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扩大政府的公共性支出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减税的方式,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从而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和个人增加消费。

全口径预算管理

是财政预算管理的一种模式,目标是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算,进行高效、统一管理。2015年正式颁布实施的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至此,把所有预算按上述四类全部分类管理,为政府高效运行奠定基础。

部门预算

是反映政府部门收支活动的预算。是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步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同意后提交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全面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部门一本账”。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三大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自1994年实施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以后又一次对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的重大改革,更是建立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必要途径。通过改革将有力解决当前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不断规范政府在市场关系中的职能定位,有效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重点解决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职能不清、政府事权划分不合理和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等。解决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明确政府定位,避免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效提供普惠性的基本公共服务。解决政府事权划分不合理问题,不断促进政府决策权和执行力相协调,推动一个事项归口一个部门管理,有效解决部门出现利益争着上、责任忙着推的不履职担当问题。解决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规范的问题,要着力构建事权法治化、规范化,逐步消除当前“一事一文、一文一策”等事权设立与调整的随意性等现象,优化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着力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效率。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是指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均等。我国从实际情况出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基本民生性服务,如就业服务、社会救助、养老保用障等;二是公共事业性服务,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科学技术、人口控制等;三是公益性基础性服务,如公共设施、生态保护、生产安全、消费安全、国防安全等。

“三去一降一补”

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前的五大任务,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去产能” 就是积极化解高消耗、高污染的过剩产能。主要先从钢铁和煤炭两个行业入手。“去库存” 就是为新的产能提供空间,关键是去房地产库存。“去杠杆” 就是降低长期性和系统性风险。主要是去企业的杠杆。“降成本” 是提高效率的基础。目前主要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及不合理的企业负担等。“补短板” 就是扩大有效供给,补供给的短板。不同的领域短板不同。

民生支出

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职能,用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就业、教育、医疗等涉及群众利益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财政用于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粮油储备、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支出;用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农业林业水利、公共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等方面支出;剔除并未直接投入民生的支出,即教育、农林水、社会保障和就业、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等大类支出中的“管理事务”款和“行政运行”项。

财政存量资金

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

“三公”经费

是指政府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机制

为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2010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以“以奖代补”为政策核心,鼓励各地提高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目标。2011年,我省建立了省对下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将各地“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需求全部纳入计算,对各地财力与“三保”支出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确保基层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纳入“三保”范围的事项严格限定为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政策,各地自行制定或参照省级自定各项政策及提高标准部分,不纳入保障范围。

财政增收留用及奖补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提质增效、跨越发展的要求,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地方财政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明确在全省各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实施:一是“增收留用,以奖促增”,即省级分享部分核定基数、增收留用;各地增收部分分级奖补、多收多奖。二是三年不变,上不封顶。政策一定三年不变,增收留用和奖补上不封顶。三是公开透明,重点倾斜。管理办法公开,资金分配公开。“核定基数、增收留用、三年不变。”指以2017年为基数,2018年-2020年,依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属省级财政集中部分的增量,包括省级财政分享的税收收入和体制上解税收收入,留给各地统筹使用。其中,昆明市、玉溪市留用60%,其余14个州(市)和3个财政省直管县留用100%。“税收增收以奖代补”指对16个州(市)本级、129个县(市、区)及所有乡镇(街道)地方税收增收部分,分级进行奖补。设定增收门槛、奖励比例,级次越高、门槛越高,级次越低、奖励越高,鼓励财政收入向基层下放、增收积极性层层传导。“规范合理使用资金”指财政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奖补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不得违规发放对个人的奖金及津补贴等。

政府购买服务

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

是对原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方式的一次彻底变革,单纯从技术角度和表象来说,就是实现“无纸化”。通过引入“财政版网上银行”等支付结算方式,为财政资金支付打造“互联网+”的现代化管理平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取消纸质凭证和单据流转,依据电子指令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等业务,做到所有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不再人工跑单;加盖电子印章,不再人工签章;实行电子校验,不再人工核对;通过自动对账,及时发现问题。从“签字画押”变为“电子签章”,从“跑银行”变为“点鼠标”的革命性改革,节约了大量宝贵的时间,运行效能大幅提升,行政成本大幅降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是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是指在测算分配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时,要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保障。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

为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2016年8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印发了我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在88个重点县和片区县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指出: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完善机制,精准使用。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实行任务、目标、资金、权责四到县。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实行省级备案制管理。省级部门不得限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在试点县的具体用途。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后,为尊重多数农民意愿,由农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实行上限控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资金、劳务,量力而行建设村内公益事业的制度。“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是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补助。该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分级负责、农民自愿、上限控制、财政补助的原则。

地方政府债务

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公益性项目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包括: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举借并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外债转贷债务。

地方政府债券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发行并办理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政府债券。按用途分为:新增政府债券和置换政府债券;按偿还资金来源分为:一般政府债券和专项政府债券。

新增政府债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债券主要用于政府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安排偿还存量政府债务本金及利息。

置换政府债券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开始,发行一定额度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清理甄别后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这部分地方政府债券称为置换债券。置换债券是国务院为降低地方政府债务成本、防控债务风险、腾挪财政收支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重要举措。

一般政府债券

指地方政府针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债发行的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本金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专项政府债券

是指地方政府针对土地储备、收费公路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债发行的债券,债券的发行要对应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级、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每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每年各地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代为举借。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合理搭配债券期限,安排债券发行兑付。

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省级财政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组织,根据各州(市)、县(市、区)债务总量、综合财力等因素,分年度测算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分析和评估各地债务风险,向各州(市)人民政府通报其辖区内债务风险预警和提示地区名单,并要求高风险地区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将债务风险指标调整到警戒线以内,妥善处理促发展与预防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关系。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是指为保持年度预算的稳定性和财政政策的连续性,由政府设立,按规定范围筹集,专门用于调节和平衡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运行的财政储备资金。它是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的重要手段,是连接中期财政规划与年度预算的重要桥梁与纽带,有利于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益。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与本级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本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本级财政批复的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列支的预算资金。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按原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

预备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类。

一般性转移支付

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不规定具体用途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制定用途的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制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主要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等方面。

均衡性转移支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1995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对地方实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通过选择客观性和政策性因素计算各地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确立财政转移支付对象,从而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此基础上,省和州也相应制定了适合具体情况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随着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实施,自2002年起,原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概念不再沿用,其资金与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集中的增量一并统筹分配,2009 年前称一般性转移支付。2009年,财政部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时改称为均衡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力求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和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的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按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和统一的公式分配。具体来说,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量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各地转移支付数额。其中,标准收入是指各地的财政收入能力,主要按税基和税率分税种测算;标准支出是指各地的财政支出需求,主要按地方政府规模、平均支出水平和相关成本差异系数等因素测算。对财政越困难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程度越高。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各地政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弥补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和居民为保护生态环境所形成的实际支出与机会成本,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结合云南实际,从2009年起,省财政设立了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不断建立完善补偿与奖励并举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一方面,立足云南实际构建衡量生态价值的指标体系,根据生态价值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另一方面,实施覆盖到全省各县的年度生态环境质量考评,考评结果与生态补偿资金挂钩,并在全省通报。此外,还积极推动开展省内重点跨界水域水质补偿 试点,选聘贫困人口参与生态护林补助试点等。

健康扶贫

《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楚雄州健康扶贫 精准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完善“四重保障”机制,实施“三个一批”行动和“三个一”工程,实现“九个确保”目标。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通过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兜底保障制度四重保障机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单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个人年度内累计支付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确保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贫困人口;确保贫困县脱贫摘帽时县、乡、村公立医院达到标准化。通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实现大病基本不出县,贫困人口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从2006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我省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了中央、省、州(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前期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的基础上,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2016年8月,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是“两免一补”,即免教科书费、免学杂费(对学校补公用经费)、对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二是巩固完善农村地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三是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154号)精神,我省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在85个国家试点县和44个省级试点县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标准开始为每生每天3元,每年600元,从2014年11月起,提高到每生每天4元,每年800元。

生均经费

是指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包含学校支出的各种费用,包含财政性经费和非财政性经费,如:教师工资、改善办学条件支出、学校公用经费等支出。

生均公用经费

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艺体育活动(满足学校体育工作需要)、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中期财政规划

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财政收支政策,合理确定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主要是约束第二年的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主要是引领后两年的年度预算,第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对原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将第四年度的规划增补进来,形成新一轮的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行中期财政规划,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补助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国家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随着改革的发展,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省财政厅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各地区服务人口人均补助1.5元和区域面积每平方公里补助150元测算安排,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是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也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临时救助

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