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驻武单位:
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县人民政府对截至2023年6月25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8件):
一、《武定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县政府通告第18号);
二、《武定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武政规〔2018〕2号);
三、《武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武政规〔2020〕1号);
四、《武定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政规〔2022〕1号);
五、《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1号);
六、《武定县人民政府印发武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2号);
七、《武定县人民政府印发武定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3号);
八、《武定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武政办发〔2006〕36号);
九、《武定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发〔2010〕45号);
十、《武定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武政办发〔2012〕13号);
十一、《武定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武政通〔2013〕8号);
十二、《武定县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武人口发〔2013〕12号);
十三、《武定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试行)》(武政通〔2013〕92号);
十四、《武定县教职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办发〔2013〕59号);
十五、《武定县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方案》(武政通〔2014〕39号);
十六、《武定县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结算一站式服务工作方案》(武政办发〔2011〕54号)。
十七、《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2号);
十八、《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3号);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