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中共武定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狮山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武定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在《武定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现拟发布《武定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特向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10日上午12:00前书面复函我局。
联系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511室)刘荣 13987841919
联系电话:0878-8878397,8712572(传真)。
邮箱:2627029949@qq.com。
附件:1.《武定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武定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
《武定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激励广大干部勤奋敬业、踏实干事、敢于担当、注重实绩、廉洁奉公,形成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楚雄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在县级的,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的县级事业单位、狮山镇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补充领导职务外工作人员时,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从武定县外、县内乡镇事业单位择优调配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二条县级事业单位和狮山镇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从县外、县内乡镇选调补充工作人员,按本办法实行公开选调。县级部门之间、除狮山镇外的其他乡镇之间调配的,采用考察选调的方式进行。
涉及机构改革、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和重要机密等单位岗位,或调入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经县委机构编制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议讨论同意,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按考察选调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四)严禁超编制、超职位职数选调原则;
(五)人员身份与岗位性质相匹配原则。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选调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开选调的条件
第五条 参加公开选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选调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专
业技术职称或岗位胜任资格;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县级事业单位选调的须满乡镇最低服务年限5年,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参加狮山镇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选调的须在乡镇工作3年及以上,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四)符合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的年龄要求,原则上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年龄分别控制在45周岁、40周岁、35周岁及以下;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龄分别控制在50周岁、45周岁、40周岁、35周岁及以下;工勤人员年龄控制在45周岁以下;
(五)具有胜任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履职资格条件,凡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准入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一)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审查处理的;
(三)受党纪处分未满影响期或受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未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部门同意的;
(五)具有其他不宜公开选调情形的。
第七条为加强对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的关心关爱,由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县内公开选调中统筹安排1—2个岗位专项面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进行公开选调。
第三章公开选调程序
第八条公开选调工作按照编制使用申请、制定公开选调方案、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考察和体检、确定人员并公示、审批和办理调动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编制使用申请。选调单位根据空编情况和工作需求,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启用调配程序。
第十条制定公开选调方案。选调单位根据单位干部队伍状况和岗位需求制定公开选调计划,内容包括选调单位和岗位名称、选调范围和人数、资格条件、所需证件及材料、选调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制定公开选调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公开选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公开选调次数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开展。
第十一条发布公告。经审批核准的公开选调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报名和资格审查。选调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须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每个选调职位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选调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农林水、城镇规划、建筑工程、文化旅游等紧缺专业职位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后可降低比例到1:2。未达到比例的,取消选调岗位。资格审查由编办、人社、选调单位组成资格审查组,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综合成绩由笔试、面试成绩加权计算,按百分制计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若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排名。
考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选调单位具体实施。试题根据选调职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选调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命制。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是否与选调岗位相匹配。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选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1:2的比例确定。
第十四条考察和体检。根据综合成绩,按每个选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工作由各选调单位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业务素质与公开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认可度。体检由各选调单位负责组织,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机构为县级公立医院,体检人员自行支付体检费用。
第十五条确定人选并公示。根据考察、体检情况和岗位要求,由选调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拟选调人员。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以后在拟选调人员原单位和选调单位分别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反映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审批和办理调动。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人事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因选调单位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及等级空缺的,选调人员按规定高职低聘。
第四章公开选调的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开选调工作接受县纪委县监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选调单位不按选调计划和选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选调工作人员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报名人员所在单位不得无故阻止符合选调条件的事业人员参加公开选调。
第十九条参与公开选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违反选调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选调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和选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区学校的公开选调,由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