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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5年10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全面规范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维护良好城市形象,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10部门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以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的通知》《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武定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多方治理、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规范和引导共享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落实企业运营、管理、服务等主体责任,提升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建立适于武定县地域特色和特点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体系。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抓实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运营服务管理,成立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工作,确保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有效实施。

组  长:李兴明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孙道坤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周智荣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祖正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会文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建华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局长

李智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杨成武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许建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钱国臣  县司法局局长

华  磊  县公安局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智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罗永泉同志兼任,负责统筹组织、综合协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接任者自行递补。

(二)职责分工

根据各单位部门职能职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强化监管服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志愿者参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维护,共同推进共享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运营企业进行比选,负责牵头规划投放总量并统筹管理车辆投放配额、指导建设停车设施;负责建立健全共享电动自行车综合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和运营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组织相关单位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牵头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中的突出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对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投放数量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负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信息安全进行监管;与县城管部门共同指导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盗窃、损毁共享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加强辖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企业的网站及小程序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注册用户信息安全;负责职能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和省、州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配合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负责职能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职能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制度;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运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如价格、广告、竞争行为)实施监管;负责职能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参与制定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推动新车标准实施和淘汰老旧车辆,参与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禁止停放区域的规划和管理;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侵占城市道路经营、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日常监督管理;将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相关运营数据纳入第三方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负责职能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实施范围

武定县县城建成区。

五、实施规模

按照科学规划,动态调节的管理模式,根据武定县交通路网结构、人口出行习惯、公共空间实际承载能力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停放情况,结合第三方测评机构编制的《武定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载量研究报告》决定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总数为2400辆,运营服务期3年,比选确定3个经营主体,每个经营主体投放800辆。运营服务期满后,下一次运营服务期将根据市场资源、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整,实行投放规模总量调控,保持动态平衡,防止盲目扩张。

六、实施步骤

(一)实施方案制定及公平竞争审查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和各成员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方案报武定县公平竞争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0月25日前)

(二)开展公开比选引入运营企业

由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市场运营企业,与运营企业签订运营管理协议书,明确经营期限、运营范围、投放数量、运营服务质量和动态退出考核机制,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和运营。运营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车辆投放数量。原运营企业平等参与本次引进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公平竞争。(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1月30日前) 

1.引入条件。申请在武定县县城建成区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经营主体应符合如下要求。

(1)经营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是具有法人资格且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

(2)投放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①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头盔);②在本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新老国标过渡期相关要求及时上牌),具有唯一的电子身份标签,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信息编码库;③具备定时定位和智能控制技术,以及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④具备安全骑行语音提示功能,在车身明显位置标识安全驾驶事项;⑤购置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3)企业运营服务能力应符合如下要求:①按照备案要求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并规范管理和安全操作车辆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②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并按规定将数据接入本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④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运营服务管理能力,利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措施落实停放管理要求。⑤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⑥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有效引导用户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诚信用车等要求。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伤害事故理赔机制,并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⑦运营服务期间,在县城规划区范围设置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⑧自觉接受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⑨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转让、出租备案机关准予备案的事项,不得向未满16周岁和65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2.引入程序。

(1)发布公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企业比选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企业报名。凡有意愿在县城规划区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可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向第三方机构报名,提交报名材料,准备响应文件资料,在综合评审当天现场提交。

(3)比选评定。①综合评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报名企业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7家单位各安排3人组成评审成员库,由报名参加比选企业现场抽签决定评委人选7人(每家单位各1人)。评委按照评分标准对企业提交的响应文件和车辆现场(视频)展示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得到评审结果。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市监局纪检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由公证处对评审结果进行现场公证。②结果公示。按照报名企业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3家拟中选投放企业,由第三方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报名参加比选的企业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③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满后,报名参加比选企业对拟中选企业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拟中选企业排名顺序的(如影响排名顺序的,则按照评审结果排名进行顺序递补),第三方机构向中选企业发放中选通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选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各职能部门核验相关资料后予以备案。

(三)投放运营车辆

运营企业服从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依规将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位置及运维管理人员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与政府共享电动自行车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保证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的实时更新,接受车辆投放数量分布情况、车辆使用运行情况,服务点位置、车辆轨迹、使用频率、车辆运营等信息查询。运营企业组织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停放点位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工作。(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完成时限:2026年2月28日前并长期坚持)

(四)划定停车区域

由武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搭建共享电动自行车监管平台,配合企业做好停车点位、停车设施、电子围栏区域规划,并统筹组建线上管理团队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维护和系统管理工作,通过监管平台对运营企业的车辆分布、轨迹、投放数量、分布情况、车辆淤积、用户投诉等实行坐班制线上辅助监管,达成“一屏观全城,一网治共享”的监管效果,做好停放点位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完成时限:2026年3月31日前并长期坚持)

(五)服务质量考评

按照“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服务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时间每季度1次。

1.考评等级。考评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至65分以上为合格,65分至60分及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评结果运用。(1)连续3次考评为“优秀”的,在市场运营配额有剩余情况下,可增加运营企业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配额。(2)考评为“合格”的,不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配额。(3)考评为“基本合格”的,减少运营企业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配额的10%,并限期运营企业整改存在问题。运营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4)连续2次考评为“基本合格”的运营企业,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5)考评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

(六)企业退出机制

中选的运营企业,符合以下退出市场运营情形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企业退出运营。退出运营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退出运营服务工作。

1.自行退出。运营企业主动申请终止运营服务的,经备案机关批准同意后,企业自行退出运营。

2.自动退出。(1)运营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终止运营服务,企业自动退出运营。(2)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3)运营企业在运营服务考评中被终止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且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投放运营。(4)运营企业之间实施收购、兼并、重组的,仅保留实施收购、兼并、重组的企业原备案资格,被收购、兼并、重组的企业终止运营服务(备案机关收回备案的市场运营配额),企业自动退出运营。(5)因政策、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开展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3.撤销运营资格。(1)运营企业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备案要求完成投放运营工作的,撤销企业运营资格。(2)运营企业违反经营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后,撤销企业运营资格。(3)运营企业使用套牌或超量投放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后,撤销企业运营资格。(4)运营企业半年内因共享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车辆总数超过投放总数30%的,撤销企业运营资格。(5)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参加、不配合考评工作的。不按规定将运营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急指令的,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七、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的重要意义,加强指导监管,与运营企业定期开展沟通对接,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协商解决共享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运营企业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途径,通过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骑行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文明骑行、规范停放,服从监管部门管理。学校、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动员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及市民等,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不文明骑行行为进行拍照,上传至监管平台,纳入综合考评体系。

(四)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对企业和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对承租人实行信用积分,运营企业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达到一定次数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禁止租赁使用。

(五)落实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监督考核,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实行联合考核机制,同时,充分利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监管平台,及时采集、交办、督办存在的问题,合力推进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正常运行和有序发展。

附件:

1.武定县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公开比选的公告

2.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比选评审办法

3.武定县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比选响应文件(参考式样)

4.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比选项目评分表

5.武定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考核办法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定县发展改革局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定县公安局

武定县工信商务科技局

武定县交通运输局

武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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