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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6)第4号

日期:2026年04月28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保丽君等6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保丽君,国家税务总局武定县税务局职工。保丽君于2026年1月28日早上10:40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武定县税务局年终职工运动会时在办公区摔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成忠,武定益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前工。杨成忠于2026年2月1日20:15在上班过程中被摇摆的钛渣砸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晓祥,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押运员。李晓祥于2026年1月10日14:30在随车押运过程中,车辆行驶至西宁-澜沧1965公里100米处发生侧翻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刘座华,武定县公安局环州派出所辅警。刘座华于2026年2月13日19:00时参加环州乡社会治安大清查工作中,在环州派出所二楼至一楼转角处跌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廖樱,武定县鸿盛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抄表员廖樱于2026年2月28日16:00时许在中马社区环城南路抄水表时不慎摔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光辉,武定益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前工。杨光辉于2026年2月24日凌晨1:15上夜班时,在公司7号炉生产车间取样时不慎被喷出的火焰烧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至5月2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878403,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5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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