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昆明汇驰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路文昌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明东,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MXTJ75J,注册号:532329300013177。
2026年5月26日,本局收到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武检检建受〔2026〕2号)称:本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覃栋梁、张胜利利用“昆明汇驰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等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2017年12月20日,覃栋梁、张胜利在昆明市石林县注册登记成立昆明汇驰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1月12日在武定县注册登记成立昆明汇驰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以下简称汇驰武定分公司),在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路文昌路口(近城小学路口)租用铺面作为分公司营业地,设置业务经理、财务、前台、理财顾问数人为公司运作机构,设定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员工工资等方案。覃栋梁、张胜利二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并以汇驰公司、汇驰武定分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宣料、举办宣讲会、组织免费参观、旅游等途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投资理财年化率收益19%为诱饵,谎称投资、扩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德航大酒店项目,虚构自己人李向博为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方,在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与刘某某、徐某某等105名投资人签订149份《项目投资协议书》、《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共同投资本金共计3330000元。另查明,“昆明汇驰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在本局工商登记信息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状态显示为存续状态。建议本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职权进行调查后,吊销“昆明汇驰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营业执照》。经批准,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
经查实: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从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中查询到当事人从2018年1月12日核准登记至今都尚未依法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公示,并于2019年7月4日、2020年7月8日、2021年7月14日、2022年7月7日、2023年7月14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7月11日把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的负责人和工商联络员(负责人和工商联络员同为一人)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当事人,2026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登记的经营场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路文昌路口)进行现场调查核查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审批单》(收文编号:2026年第176-177号)1份1页,《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武检检建受〔2026〕2号)1份4页,武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云2329刑初103号,证明案件的来源;
2.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从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中查询到当事人的有关材料1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未公示以及7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1页、《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笔录》1份2页,证明通过当事人的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事实;
5.电话通话记录截屏1份1页,证明通过当事人的负责人和工商联络员(负责人和工商联络员同为一人)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
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拟作如下处罚意见:
吊销昆明汇驰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营业执照》。
2026年6月23日,因通过当事人注册地及注册登记信息以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在武定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市监罚先告〔2026〕28号)和《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市监听告〔2026〕28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经复核,本案无自由裁量考量的情节。2026年7月27日,本局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讨论决定,予以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吊销昆明汇驰投资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