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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印发武定县综合行政执法违停车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年08月2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关于车辆违停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在本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车辆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停放车辆”规定,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本基准所称车辆,包括:

(一)机动车: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二)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

本基准对不同类型车辆的处罚标准予以区分,系因其占用道路面积、对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程度及社会危害性不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作用。

第四条 对车辆违法停车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实施处罚:

(一)不予处罚阶次

适用情形:机动车、非机动车首次发生违法停车行为,经执法人员提醒后及时驶离或改正的。

处理方式: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做记录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国办发〔2022〕27号“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

除外情形:占用出入通道、急救通道、避险通道、人行横道、严管路段等,不适用首违不罚。

(二)从轻处罚阶次

适用情形:同一车辆第二次发生违法停车行为,无从重情节。

处罚标准:机动车(汽车、拖拉机)处以罚款100元(人民币壹佰元整),机动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处以罚款50元(人民币伍拾元整)。

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幅度内,结合违停次数确定。

(三)一般处罚阶次

适用情形:同一车辆第三次及以上发生违法停车行为。

处罚标准:机动车(汽车、拖拉机)处以罚款200元,机动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处以罚款150元(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处以50元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幅度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违停罚款上限为50元。

(四)从重处罚阶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150元—200元:

1.违停造成交通事故、严重交通拥堵或公共设施损坏;

2.违停占用出入通道、急救通道、避险通道;

3.拒绝立即驶离、拒不配合执法、阻碍执行职务;

4.多次违法(施行期3 次以上)或屡教不改;

5.其他严重影响通行、安全与市容的情形。

第五条 违法行为次数以执法部门记录备案系统查询结果为准,自首次违法备案之日起累计计算,本基准施行有效期满清零。记录备案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并依法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同一车辆在同一自然日内于不同地点多次违法停车的,原则上按一次违法行为记录;但造成严重交通拥堵、占用出入通道或经劝阻拒不驶离的除外。

第六条 在本基准施行前已发生的违法停车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若本基准规定的处罚标准轻于原规定的,适用本基准。本基准施行前的违法记录,不记入本基准规定的违法次数。

第七条 本基准由武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基准自2026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相关规定与本基准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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