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秋冬季节、天气转凉,我县民间素有在“土黄天”期间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陋习,中毒隐患突出,已进入乌头类中药材中毒高发期。草乌、附子主要成分为乌头碱,毒性极强,仅 0.2 毫克即可引起中毒,3 毫克即可致人死亡。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发布风险提示如下:
一、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草乌、附子不是食品,更不是保健食品,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毒”。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事件发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工或代加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活动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
四、目前民间的各类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煮食草乌、附子等易导致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甚至死亡,中毒风险极大,切勿听信偏方、土方,擅自食用。
五、酒精可加速乌头碱溶出并促进人体吸收,饮用后中毒风险更大、发作更急,极易导致心律失常、呼吸衰竭,甚至死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生产、销售、饮用及邀约他人饮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泡制的药酒(含自制泡酒),严禁以“药酒”“跌打酒”等名义误导、邀约他人食用。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县广大干部职工要带头示范、以身作则,严禁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自制泡酒,坚决摒弃“以身试毒”的不良习俗和陈旧观念,自觉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食方式,带动家人亲友及身边群众共同树立健康文明新风尚,切实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七、确因病情需要,应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八、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头晕、恶心、呕吐、胸闷、心悸、呼吸困难等任何不适症状,应立即采取催吐等措施,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九、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通过进村入户、微信群推送、张贴海报、赶集天宣传等方式,加大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危害性宣传,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武定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