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张晓金等6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晓金,女,武定县职业高级中学教师。2026年8月31日17:20,在武定县职业高级中学2561班授课,下课时不慎崴脚导致左外踝骨折。医院诊断为:左外踝骨折。经工伤保险股调查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安勇,男,武定县鸿永—建筑工程有限总公司项目经理。2026年9月2日9:00,在东坡学校(小学部)新建教学楼作业,从屋面15.900米女儿墙顶部移步下行至14.400米屋面作业时,右脚掌不慎扭伤。医院诊断为:1.右跖骨骨折(第5跖骨基底部);2.右跟骨骨折;3.右骰骨骨折。经工伤保险股调查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李凤琼,女,云南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泥工。2026年9月26日14:30左右,在武定华翔·御府9号楼砌筑工序排码板砖,被板砖滑落砸到右脚大拇指和二指。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一、二趾骨骨折。经工伤保险股调查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龙恩祥,男,武定丽砂石材有限公司职工。2026年10月5日13:00左右,在公司开料车间吊装石材荒料上机台时,不慎被石料压伤左手。医院诊断为:1.左手环指近节以远毁损伤;2.左手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3.左手中、环指复合组织缺损 ;4.左手第3掌骨头骨折;5.左手中指中节及拇指中节撕脱骨折。经工伤保险股调查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张春,男,武定县田心学校总务主任。2026年9月20日10:00左右,在从田心学校到武定县妇联报送“金葵花”项目材料途中发生车祸。医院诊断为:1.左侧下颌骨骨折;2.舌裂伤;3.多处损伤。经工伤保险股调查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李秋明,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受单位安排到楚雄出差,2026年9月14日12:48左右在回家收拾行李准备出差返回单位必经途中,驾驶摩托车意外侧翻后导致左手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间骨折(粉碎性)。经工伤保险股调查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之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11月06日至11月10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878403,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512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