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武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武定县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4年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2.20”一般灼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0日18:00许,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正常出铁时,出铁口流量突然增大,铁水溢出铁沟,造成一人失联。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搜救,由于溢出的铁水温度过高,无法到达事故中心现场搜救,只能采取物理隔离警戒措施。2月21日8:00许,工作组再次组织搜救,10:00时,在铸铁工段头端残余的操作平台内发现被铁水灼烫死亡的尤某某尸体残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事故发生后,武定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武定县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出人员组成评估组,依据《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2.20”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武定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了30.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向县人民政府做出了书面检查。
3.狮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做出了书面检查。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闫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定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给予降级,处3.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李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武定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90天),并处1.73万元的行政处罚。
3.付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武定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90天),并处1.7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是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二是修订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三是修订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四是落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聘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
(二)县工信商务科技局。一是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厘清明确相关职责和分工。二是加大了全县工业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针对性开展了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
(三)狮山镇人民政府。一是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向辖区企业通报了此次事故,要求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二是落实了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及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2.20”一般灼烫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