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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多棱钛矿厂“2.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日期:2025年07月28日   作者:武定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武定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武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评估工作组,对武定多棱钛矿厂“2.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9日上午6:42时,李某某去头道转筛清除转筛内的杂物,衣服被连轴器的接节绞住,进而其整个身体都被绞在连轴器上;由于安装连轴器的空间狭小,李某某身体随连轴器旋转过程中受到强大钮力和安装平台(钢制)等的挤压受困并受伤。7:30时左右,武定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李某某已无生命体征。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事故发生后,武定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武定多棱钛矿厂“2.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组依据《武定多棱钛矿厂“2.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通过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武定多棱钛矿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武定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30.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武定县应急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做出了书面检查。

3.狮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做出了书面检查。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张某,女,汉族,2000年4月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有差距,未发现部分危险区域安全防护不当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六)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2.胡某,男,汉族,2023年3月任钛矿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有差距,未发现部分危险区域安全防护不当的隐患;纠正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有差距;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武定多棱钛矿厂。一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制度,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令开展停业整顿,聘请专家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进行复工复产前检查验收,完成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报经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复工复产。二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武定多棱钛矿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一是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厘清明确相关职责和分工。二是加大了全县工业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针对性开展了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

(三)狮山镇人民政府。一是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向辖区企业通报了此次事故,要求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二是落实了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及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武定多棱钛矿厂“2.29”机械伤害事故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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