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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139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林草罚决〔2025〕14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2日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林草罚决〔2025〕14号)

武林草罚决〔2025〕14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南冠犇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PX4693G

法定代表人:方政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九厂村委会桥头厂一、三组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违法使用林地 行为,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办理11.1196公顷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武定县狮山镇九厂村委会桥头厂村石角山山林处建养殖厂,委托张甲洪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及处理日常事务,在养殖厂建设施工过程中,因公司监管不力,张甲洪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超林地审批范围占用林地施工,造成被占用的林地、林木损毁。经测算鉴定,云南冠犇牧业有限公司超林地审批范围占用林地面积达32.6亩;超范围占用的原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主要树种为按树。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受委托人询问笔录、武定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卷宗3卷 证据为证。2026年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5〕14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2026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公司系县级招商引资企业,自接受执法机关调查以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态度诚恳,已对违法占用林地地块进行了种树。公司愿意接受处罚,但罚款金额较重,目前公司正在投资建设厂房,还未盈利,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承担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拟行政处罚的罚款651999.90元,只能承受10000元罚款,请求执法机关给予减轻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自调查阶段起全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我局调查工作,公司法人及直接责任人张甲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认错态度诚恳,悔过意愿明显;经现场查看,当事人已主动对违法占用林地地块补植补种,被破坏植被已得到恢复,危害后果已消除,且林地表土保存完好,具备自然恢复条件;该公司确系县级招商引资企业,目前仍处于厂房投资建设阶段,尚未产生经营盈利,经济暂存在实际困难;本案处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与社会稳定维护多重考量,若按原拟罚款标准处罚,可能导致企业撤资,进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上访等系列问题,影响地方营商环境和社会稳定,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自调查阶段起全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我局调查工作,公司法人及直接责任人张甲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认错态度诚恳,悔过意愿明显;经现场查看,当事人已主动对违法占用林地地块补植补种,被破坏植被已得到恢复,危害后果已消除,且林地表土保存完好,具备自然恢复条件,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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