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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719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东)林草罚决〔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东)林草罚决〔2026〕4号)

武(东)林草罚决〔2026〕4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1年4月15日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东坡乡东坡村委会

户籍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陵珍茶盘垭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非法开垦草原 的行为,于2026年 7月 16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4月在武定县东坡乡东坡村委会路其干村路其干山“三丘田”草地上非法开垦草地种植无花果。经鉴定,涉案草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恢复植被条件,地块面积3053.4㎡,地类为其他草地,主要草种为扭黄茅,权属均属路其干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7月 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东)林草罚权告〔2026〕2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非法开垦草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积极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不足5亩的”情节认定,属于情节轻微,相应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你(你单位)尚未取得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6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

3.并处5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8日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发)林草罚决〔2026〕15号)
下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东)林草罚决〔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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