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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多元调解 就地化解相邻权纠纷

日期:2022年07月28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司法局    点击:[]

“太感谢你们了,大清早就来为我们调解,这个事处理好了,我们心里面也舒坦了。”吴某喜笑颜开地对人民调解员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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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定县司法局万德司法所主动作为,依托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与镇综治办协调联动,圆满调解一起因排水沟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纠纷简况

当事人吴某与孙某系同村人,两家坎上坎下毗邻而居,且两家的房屋之间有一露天排水沟。2015年吴某对自家房屋进行扩建,孙某遂因为排水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吴某产生争议,两家僵持多年。如今孙某翻新建房,欲将排水沟扩宽,但吴某一家认为孙某的新房地势高,自家的地势低,若将排水沟扩宽,势必会会对自家房屋产生影响。两家人再次因为排水沟的权属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在村委会干部多次调解无果后,双方遂申请万德司法所帮助协调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双方的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到实地走访调查,并向多方村邻详细了解情况。考虑到双方的邻里关系,若不能解开心结,妥善处理此事,其子孙后代恐怕难以和睦相处。为防止“调解一案、两家结怨”的情况出现,司法所干警邀请村委会干部参加调解。调解中,吴某与孙某都声称排水沟的权属属于自家所有:吴某提出排水沟是自家老辈人修建的,祖辈用了近40年;孙某则称挖排水沟的地块是自家的宅基地,这么多年都是无偿供吴某一家使用......双方各执一词,但又都提供不了证明排水沟权属的依据,情势剑拔弩张。调解员及村干部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向双方释法理、讲民情,以远亲不如近邻、“千金买屋,万金买邻”的情理引导双方互帮互谅,各退一步再行协商。通过耐心听、适当劝、公正调、合法解的方式,趁着双方态度均有所缓和,调解员适时提出调解方案:排水沟目前保持原状,由吴某和孙某两家人共同使用,但不得作出影响对方正常排水或有害饮水卫生的行为;今后若需要对排水沟进行扩建,两家人需提前商量,共同参加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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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最后,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吴某与孙某的心结终于被舒开,“心路”也舒畅了。

释法

相邻权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包括:用水相邻权、排水相邻权、相邻通行权、相邻施工权、管线相邻权、防险相邻权、通风采光相邻权、环保相邻权、地界相邻权、共墙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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