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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日期:2018年06月2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武定县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扶贫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扶贫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武定县脱贫攻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办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综合股负责办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县扶贫办各股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扶贫办综合股负责承办扶贫办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予保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武定县扶贫办重大决策;

(三)县扶贫办工作权限等;

(四)主要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六)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七)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八)扶贫办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九)扶贫办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扶贫办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十一)扶贫办评先评优及奖励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文形式;

(二)扶贫系统信息网;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办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办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办综合股,并由办综合股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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