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双方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填写《证据材料清单》或制作《证据目录》,将证据按证据清单的顺序排放,逐页编号;
(2)证据应当准备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一份、对方当事人一份(如果对方不止一人应当按对方的人数提交证据);
(3)争议双方在开庭时必须就自己提交的证据提供原件(质证环节会查看);
(4)如果提供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应当提交同等份数的拷贝件。如果仅是录音还要提供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5)如果提交的证据是外文证据,应当附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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