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事项权责清单(2025年) | ||||||||
序号 | 类别 | 执法种类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追责依据) | 实施单位 | 是否赋权到乡镇 | 备注 |
1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2.《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第三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八)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3.《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财行(2001)175号)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一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第十一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2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 《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3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和第一百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5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6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直销经营违法行为的奖励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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