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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5-00427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0日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草罚决20254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198013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铺西村委会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单位) 违法使用林地 行为,于20251022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2月份期间,在武定县狮山镇铺西村委会平田村大梁子山林处盖房子。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已经盖上了3间用红砖和彩钢瓦盖的房子,不具备植树基本条件,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124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郁闭度为0.5;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属狮山镇铺西村委会平田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狮山镇铺西村委会平田村**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51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54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的规定;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的规定;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20161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5.《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平方米。的规定;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愿意主动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12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24平方米×10+13)元/平方米×1=2852元(大写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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