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草罚决〔2025〕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0年1月3日
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麦岔村委会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行为,于2025年8月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15日,在武定县狮山镇麦岔村委会喜鹊窝村“化工厂外”山林处开挖林地准备做露营基地。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林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毁坏林地面积为469平方米(0.7亩);地类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和滇油杉;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属狮山镇麦岔村委会喜鹊窝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狮山镇麦岔村委会喜鹊窝村张**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5年1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5〕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的规定;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愿意对毁坏的林地积极补种树苗,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469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倍=4690元(大写肆仟陆佰玖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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