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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008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林罚决〔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林罚决〔2025〕9号)

武林罚决〔2025〕9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年10月11 日

现住址: 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贺铭村委会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贺铭村委会

本机关对你 滥伐林木 行为,于 2025 年12 月 3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武定县狮山镇贺铭村委会沙河村村民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武定县狮山镇贺铭村委会沙河村村口山林处砍伐林木。滥伐坏林木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起源为人工,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桉树20株;立木蓄积2.37立方米,主要树种为桉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 证据为证。 2025 年 12月 1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罚权告〔2025〕 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滥伐林木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上不满3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了我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对所毁坏林木的林地进行整改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于2026年2月28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树木即:20×1=20株树木;

2、处以李**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462元×3倍=1386.00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陆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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