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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011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林草罚决〔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林草罚决〔2025〕10号

武林草罚决〔2025〕10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81年11月24日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高桥镇大村村委会三家村17号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高桥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滥伐林木 行为,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在高桥镇大村村委会三家村“大坟墓”山林处砍伐林木。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为滇油杉、云南松、栎类共274株,立木蓄积为5.6343立方米,材积为3.3806立方米(其中滇油杉105株,立木蓄积为2.5458立方米,材积为1.5275立方米;云南松141株,立木蓄积为2.7269立方米,材积为1.6361立方米;栎类28株,立木蓄积为0.3616立方米,材积为0.217立方米)。林木价值为136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5年1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5〕10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愿意主动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即274株×3倍=82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即1363元×3倍=4089元(大写:肆仟零捌拾玖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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