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插甸大牲畜交易市场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由于插甸镇交通便利、气候温和、农副产物丰富,畜牧业生产较为发达,多年来就形成了武定县内乃至全州规模较大的牲畜交易市场。由于市场的发展需要,武定县插甸阳光大牲畜市场由插甸街迁到长冲,通过多方努力,市场初具规模,牲畜交易活跃,解决了群众“卖畜难”的问题,促进了全县农民增收和畜牧业的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在此,感谢您对武定县畜牧业发展作出的努力!
一、对“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基础设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为此,对畜禽交易市场的建设和扶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属于政府社会化服务功能的组成部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发布产销信息,并为生产者提供服务。我局建议:一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向社会招募投资人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入有实力的投资人或企业来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市场;二是建议你们积极向插甸镇人民政府申请或呼吁,把大牲畜交易市场建设纳入插甸镇的城镇规划内容,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支持和资金扶持,完善规范大牲畜交易市场。
二、对“建设阳光大牲畜市场牲畜检疫室,对进出市场的牲畜进行检疫”的建议
建议中所提的检疫是开展动物产地检疫,2010年,经省级批准公示,插甸镇已在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设立了“动物检疫申报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等规定,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检疫工作由官方兽医具体实施。一方面在武定县阳光大牲畜市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插甸镇已设有一个动物检疫申报点,不能再在阳光大牲畜市场内设动物检疫申报点;另一方面插甸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人员严重不足,抽不出人员到阳光大牲畜市场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因此,你作为阳光大牲畜市场的举办方,要严格按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执行相关制度,一是执行每周一次清洗消毒制度,即周一市场交易结束后,认真清理打扫所有场地及圈舍,并喷洒消毒药;二是坚持入场动物查证验物制度,所有进场动物需持“一证一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免疫耳标)的动物方能入场交易,并做好查证验物和登记记录;三是做好动物疫情测报工作,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四是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到病死动物不出场点;五是交易后运输的动物,持原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动物免疫耳标到插甸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换取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结合自身的职责职能,积极指导大牲畜交易市场的举办方,认真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条件,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积极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全县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县畜牧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农业农村工作。
武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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